专业文章丨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行请求的争议核心解析
2025-01-20
在商业合同履行的语境下,违约事件的发生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对合同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体系通常预设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即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实施损失赔偿的责任。然而,关于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失赔偿请求权能否并行不悖地行使,这一议题充满争议,历来为法律界所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议题,首先审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行请求权的明确或隐含态度,随后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依据的原则与逻辑,并进一步结合法学理论,对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功能定位、目的实现以及潜在的冲突与协调机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商务法律实践中的合同双方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合同守约方在面临违约情形时更加准确地理解自身权利,合理规划救济策略,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司法实践差异解析: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行请求的探索
在历史司法实践的广阔图景中,针对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并行主张的议题,各地法院的裁决呈现出多样化的面貌,未能达成统一共识。部分法院秉持这样一种观点:鉴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各自承载着独特的法律内涵与功能定位,它们在特定情境下是可以同时提出的。这些法院倾向于认为,违约金作为违约行为的一种预设经济制裁,其主要目的在于警示与预防违约,而损失赔偿则侧重于对实际损害的填补,两者并行不悖,能够更全面、更有效地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