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继承案件,继承案件向来以主体复杂,不动产纠纷突出,遗嘱问题多,家庭情感介入因素深著称。而涉港继承案件不光具备上述特点,还兼具法律复杂性和制度差异性,比如:涉及继承的相关法律术语不同、遗嘱形式的差异、继承顺序的差异等[1]。关于这些,我们从涉港继承案件的类型划分上,也可以看出。如按法律适用可以分为:适用内地法律和适用香港法律;按遗嘱存在与否可以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按遗产所在地可以分为: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和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按继承程序可以分为:公证继承(非诉继承)和诉讼继承。根据对此的组合叠加,还可衍生出很多继承类型形态更是增加了复杂性。在此,我们主要聚焦于无争议情况下,涉港内地遗产继承的非诉路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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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与法律适用
(一)确定遗产范围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要求有些许差异,但归纳起来看,总的要求是一致的。因而,遗产的范围大体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等非财产性权利不得作为遗产继承;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取消《继承法》第3条对于遗产范围的具体列举,采取了正反两方面进行描述:从正面来说,必须是合法财产;从反面来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被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2]。
根据该条理解,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实践中最常见到的是,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理财产品、股权、股票、车辆以及债权、债券等财产。
(二)编制被继承人内地遗产分类清单
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内地遗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银行账户信息、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三)法律适用论证
涉港继承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涉港继承权的归属前,应先判断继承的方式,再依据相应的准据法确定继承权的归属[3]。
若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首先要进行遗嘱的认证,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对所有与死者遗产的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有关的事宜,均有司法管辖权,并有权对死者遗产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以及有权更改或撤销该等授予。”因此,遗嘱必须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遗嘱的检定或认证之后进行遗嘱执行。然后,根据遗嘱是否已经明确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可能。第一,如果遗嘱明确了法律适用,则香港与内地的有权部门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以其明确的法律适用去判断遗嘱的效力。第二,如果遗嘱中没有就法律适用进行约定的,则依据两地的冲突法规范,遗嘱的效力可依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遗嘱人国籍国法律进行判断。
若采用无遗嘱继承的方式,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须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和《放弃遗产声明书》《委托书公证》《要求继承遗产声明书》等公证和转递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4]之规定,法定继承的涉港继承案件需遵循以下规则:
(1)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
(2)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依据冲突法规范,此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被继承人去世前的经常居所地为香港,则依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5]继承无遗嘱而去世者的遗产之规定。由于两地文化差异,该法条原文较为难以理解,但主要表述的意思是:如该无遗嘱者仅遗下丈夫或妻子,并且没有后嗣和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嗣,则须为该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绝对权益而以信讬形式持有该剩余遗产;其余情形可以参见原文,这里不表述。
2.若被继承人去世前的经常居所地在内地,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3.例外情形:若因工作等特殊原因在内地连续居住满1年,可能被内地法院认定为“经常居所地”,导致动产继承适用内地法律[6]。
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可以结合被继承人香港身份证、内地居住记录(如医疗记录、租房合同)、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进行认定。但是须注意: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并不等于香港系经常居所地,这需结合居住事实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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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文件认证与内地公证继承程序
(一)香港文本在内地的使用流程
香港文本在内地的使用,需要经过公证认证、转递认证、内地使用等流程。
以《遗嘱认证书》为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遗嘱认证书》的,当事人在香港找到中国委托公证人,须就《遗嘱认证书》出具公证认证书,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认证,以确认《遗嘱认证书》真实性,而遗嘱形式与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要在公证部门进行遗嘱的检定[7]。
(二)内地公证继承程序
全体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无争议,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内地公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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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过户与执行
(一)内地不动产过户
(二)动产分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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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涉港内地财产继承的非诉程序,本质是法律适用规则与跨境文件认证体系的衔接。实务中需重点关注:避免因“经常居所地”认定偏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未办理转递认证的香港遗嘱会被内地法院认定为无效;香港遗产承办与内地公证程序需并行推进,建议委托两地律师团队协作同步审查文件合规性。
参考资料
[1] 薛京:《中国香港与内地继承制度对比:10大差异与实务解析》,微信公证号:薛京律师。
[2] 康雪崧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律与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第366页。
[3]魏东达、高慧云:《中国香港与内地财产如何跨法域继承?》微信公证号:家族企业杂志CFBR。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参见《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章/文件號︰73)(版本日期︰1.7.2022)第4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7] 垫底王子:《香港居民继承内地房产公证指引-公证员视角》,公众号:传承规划证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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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雪崧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少数民族法律中心执行主任。兼任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大量婚姻家事案件,对家事纠纷诉讼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李良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湖南理工学院土木工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工程师职称,一级建造师,咨询(投资)工程师。15年企业管理经验和5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涉及企业股权、投资类案件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工具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