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汪江涵、李志忠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跨境婚姻日益增多,但涉港离婚的“一地两制”法律差异却让许多人陷入迷茫——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向香港法院还是内地法院起诉?两地诉讼会有哪些差异?本文从分析两地离婚制度的差异逐一为大家解惑。
01
法律体系的差异
1、大陆:大陆实行大陆法系,依赖成文法,法官主要依据法典条文裁判案件,判例无正式法律效力。
2、香港:香港沿袭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强调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判例创制法律规则,遵循“遵循先例”原则。
02
离婚方式的差异
1、大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并存,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若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权或财产分割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一方起诉离婚而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证明双方“感情破裂”,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香港:离婚必须通过法庭程序进行,可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或离婚申请(须由婚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若一方呈请离婚的,按照《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规定,需证明“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配偶通奸,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2)不合理行为导致无法共同生活;
(3) 分居满1年且双方同意离婚;
(4) 分居满2年;
(5) 遗弃对方满1年。
03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
大陆:法定为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原则上共同共有,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平等均分”为基准,但同时会兼顾对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进行优先保护。
香港:法定为分别财产制,夫妻各自保有婚前及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婚者地位条例》)。离婚时,法院基于“平等分享原则”,综合考虑婚姻贡献、持续时间、经济需求等因素分配财产,通常倾向50/50分割(典型案例LKW对DD [2010])。
04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可在大陆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
1、被告在大陆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若香港居民(被告)在大陆连续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居所(如房产证、暂住证等证明),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例如,香港配偶在深圳工作并长期居住,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深圳所有涉外家事案件一审程序专属管辖)可受理离婚诉讼。
2、原告在大陆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若原告为大陆居民或有经常居住地,而被告长期居住在香港,原告可向自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女方为大陆居民,常年居住在深圳罗湖区,而男方为香港人且一直居住在香港,女方现想要离婚,其可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3、双方现居香港但在大陆登记结婚的
若香港法院未受理离婚申请,或双方虽定居香港但婚姻登记在大陆,大陆法院可依据原婚姻登记地、一方原户籍地或最后居住地行使管辖权。例如:双方均为香港居民但曾在广州登记结婚,若香港法院未处理,广州法院可受理。
4、涉及国内财产分割
若离婚后需分割位于大陆的财产(如房产、股权),即使双方均定居香港,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例如:双方离婚后需分割深圳房产,深圳法院可受理财产分割诉讼。
(二)在香港法院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
如双方在内地结婚,但又想在香港离婚的话,那就要证明婚姻关系在其存续期间与香港有联系。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三条阐明了香港法院对离婚案的司法管辖权。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就可以在香港申请离婚:
1. “居籍在香港”(类似“户籍”)
通俗解释:离婚申请当天,夫妻中的一方是香港“常住居民”且有长期定居的意图。这里的“居籍”不是简单的身份证或居住证,而是要看实际生活和定居意愿。例如:女方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工作、买房、交税,且明确打算长期留在香港。即使丈夫住在内地,妻子仍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2. “惯常居住满三年”
通俗解释:离婚申请提出前的整整三年里,夫妻任何一方大部分时间都住在香港(比如工作、生活)。例如:H先生是大陆居民,但过去三年一直在香港工作并租房生活,周末偶尔回深圳。这种情况下,H先生可以在香港诉讼离婚。
3、“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通俗解释:虽然不满足前两个条件,但夫妻一方和香港有很强的关联,比如子女在香港读书、主要财产在香港,或者长期在香港做生意。例如:陈先生是内地商人,但公司在香港运营,孩子就读香港国际学校,夫妻共同房产也在香港。妻子提起离婚时,陈先生虽未常住香港,但因经济、家庭均扎根香港,法院仍可受理。
05
如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
选择管辖法院需综合考量“诉讼效率、财产分布、子女利益”三大因素,常见策略如下:
策略1:抢时间——谁先立案,谁占先机
根据“平行诉讼”规则,若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优先审理。
案例:张女士(内地户籍)与丈夫(香港籍)因子女抚养权争执,迅速在深圳法院立案,丈夫随后在香港起诉但因立案时间滞后,深圳法院取得主导权。
策略2:看财产——哪边财产多,选哪边
内地优势:若主要房产、存款在内地,选择内地法院可一次性处理财产分割,避免香港判决需在内地申请承认执行的繁琐。
香港优势:涉及境外资产(如香港保险、离岸信托),香港法院可直接处置,程序更便捷。
策略3:拼证据——哪边容易举证,选哪边
内地法院:更倾向接受书面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
香港法院:在香港离婚诉讼中,若案件涉及需第三人说明的财产、债务等关键事实,法庭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传召第三人出庭接受质询。
跨境离婚如同在两地法律间“架桥”,选对法院是成功的第一步。无论是“北上”还是“南下”,提前锁定管辖法院,准备完备的证据链,才能在这场“双城博弈”中掌握主动权。
作者介绍
汪江涵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律师,深圳市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成员,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法律顾问,熟悉诉讼业务、公司及政府非诉业务的处理,擅长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争议解决。
李志忠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经济纠纷等。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员、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