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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监委办理的案件,律师何时能够阅卷? 更新日期: 2025-04-02 浏览:0

本文作者:陶宽律师、邓毅律师

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经过6个月的留置期和短暂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终于移交到检察院。

带着委托手续,到检察院准备阅卷,案管中心的检察官却答复,嫌疑人刚刚刑拘,还没逮捕,没到审查起诉阶段,无法阅卷,过一段时间再来。

但笔者认为,这种答复不妥。监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就属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立即可以阅卷,不应等到“逮捕”后,才让阅卷。

《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阅卷权

这个问题没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见,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阅卷权。但监委办理的案件,何时是“审查起诉之日”?有争议。

监委办理的案件,何时是“审查起诉之日”?

监委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的程序是:先拘留,然后最长14日内决定是否逮捕。争议是:拘留的14日是否属于“审查起诉阶段”?笔者认为,属于。

笔者认为,监察机关只要一移送案件给检察院,就立即属于“审查起诉之日”。检察机关说等逮捕以后再阅卷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1.《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规定的非常清楚,监委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只要接收案件,就立即进入审查阶段,没有过渡期、空档期。

2.监委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是如此描述的。在监委的《起诉意见书》中,多如此描述:“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3.《刑诉法》的应有之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最后强调,“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拘留后,决定是否逮捕的14天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这句话有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这14天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只不过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逮捕之后,再开始计算,1个月。

这14天如果不属于审查起诉阶段,那么《刑诉法》这句话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这就好比,《刑诉法》没有类似“留置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因为,留置和审查起诉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期限当然各自算各自的,这根本不用说。

所以,检察机关拘留后的14日,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辩护律师阅卷。

律师简介

陶宽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邓毅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网络犯罪辩护与预防法律事务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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