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企业单方降薪,员工超过一个月未提异议就视为同意?
2023-11-22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乙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每月工资为9000元,发放方式为每月20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工资。后因甲公司营业利润下滑严重,甲公司自2018年4月起将乙的每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000元/月下调为7900元/月,甲公司实际按该标准向乙发放了2018年4至9月的工资。乙对降薪未提出异议。
2018年9月,乙以甲公司降薪行为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降薪期间工资差额6600元。仲裁委对乙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当时就降低薪资标准曾与乙达成口头变更一致意见,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涵和要件。故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乙在劳动仲裁及诉讼阶段均表示其于2018年4月已经知晓降薪事宜,且承认从未提出过异议;乙领取降薪后的工资已达半年之久,甲公司主张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就变更工资金额达成一致,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变更工资金额必须证明已得到乙的口头同意,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二审法院改判甲公司无须向乙支付2018年4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