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提升与公众动物福利意识增强,虐待动物事件频发与法律规制缺位的矛盾日益凸显。本文基于现行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局限性、社会需求的紧迫性及国际立法经验,系统论证《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必要性;从法律体系完善、责任机制构建、公序良俗维护等维度剖析其法律价值;并结合社会治理、公共安全、产业升级等领域,探讨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研究认为,该法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空白,推动人与动物和谐共生,是国家法治进步与社会文明提升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
反虐待动物法;法律规制;社会文明;
近年来,“杰克辣条”虐猫事件、高校学生虐杀流浪动物等恶性事件频繁引发舆论热议,公众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容忍度降至冰点。据《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已超过1亿只,57.1%的宠主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28.4%视为“亲人”[1]。然而,现行法律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却存在显著短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动物防疫法》侧重疫病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仅能间接追责,导致大量虐待伴侣动物、经济动物的行为因“无直接法律依据”难以制裁。在此背景下,《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进程备受关注。本文从必要性、法律价值、社会影响三个层面展开研究,以期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一、《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必要性
JINGSHZHENGZHOU
1.1现行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保护范围与责任机制的双重缺位
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为核心,但其保护范围仅涵盖“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条),对伴侣动物(如猫狗)、经济动物(如猪牛羊)、实验动物等非野生、非濒危动物缺乏直接规制[2]。例如,虐待宠物犬猫的行为,因宠物未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仅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但宠物的“情感价值”无法通过财产价值量化,导致法律评价与公众情感严重脱节。
此外,现行法律对虐待行为的责任规定分散且模糊。《畜牧法》(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禁止“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但未明确“虐待”的定义;《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六条仅要求“发现动物染疫及时报告”,未涉及非疫病场景下的虐待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三条虽禁止城市饲养家畜家禽,但未规制虐待已饲养动物的行为[3]。这种“碎片化”立法模式,导致执法部门对虐待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1.2社会需求的紧迫性:虐待行为的多发性与危害性
虐待动物行为的频发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2023年网络曝光的虐待动物事件超过500起,涉及伴侣动物(占比68%)、流浪动物(占比22%)及经济动物(占比10%)[4]。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动物权益,更与社会暴力犯罪存在显著关联。心理学研究表明,虐待动物是暴力倾向的早期表现,约70%的连环杀手、家庭暴力施暴者在青少年时期有虐待动物的经历[5]。例如,2021年某高校学生虐猫事件中,施暴者后续被发现存在校园霸凌行为,印证了“虐待动物-暴力升级”的关联性。
同时,虐待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虐待动物视频的传播(如“动物盲盒”运输致死事件)引发公众强烈不适,破坏社会道德共识,甚至诱发模仿行为。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必须对突破社会伦理底线的行为作出回应。
1.3国际经验的可借鉴性:立法趋势与文明共识
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律。英国1822年《马丁法案》开启现代动物保护立法先河,其《2006年动物福利法》明确“五项自由”原则(免于饥渴、不适、痛苦伤害、恐惧压力、表达正常行为);德国2002年将“动物保护”写入宪法,确立“动物尊严”理念;美国联邦《动物福利法》与各州立法并重,设立“动物警察”专业执法队伍;日本《动物爱护及管理法》强调饲主责任与教育引导[6]。我国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台湾《动物保护法》亦通过明确虐待定义、设立动物福利官、完善收容机制等,有效减少了虐待事件。国际立法实践证明,专门立法是提升动物保护水平的关键路径,我国亟需通过立法与国际文明共识接轨。
二、《反虐待动物法》的法律价值剖析
JINGSHZHENGZHOU
2.1填补法律空白:构建系统的动物保护规范体系
《反虐待动物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填补现行法律的“三大空白”:其一,保护范围空白。该法拟将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等脊椎动物纳入保护(材料),涵盖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等全类型,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野生轻家养”的问题。其二,行为规制空白。通过明确“虐待”(故意以残酷手段致动物痛苦或伤害)、“遗弃”(故意丢弃不适合自然生存的动物)的定义(材料),将散见于各法的碎片化规定整合为统一标准,解决“何为虐待”的认定难题。其三,责任机制空白。该法拟建立“行政-民事-刑事”三元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动物所有人损失;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追究刑责(材料),改变现行“仅能以财产损害追责”的局限。
2.2强化法律威慑:从“道德谴责”到“法律制裁”的跨越
现行法律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以道德谴责为主,法律制裁为辅。例如,虐待流浪动物因无明确“财产权人”,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虐待宠物虽可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但宠物的“情感价值”无法通过评估量化,赔偿金额往往远低于公众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通过明确“虐待即违法”的原则,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使执法部门可直接依据该法对施暴者处以罚款(如5000-50000元)、行政拘留(如5-15日),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如“虐待动物罪”)。这种“阶梯式”责任设计,既能对轻微虐待行为形成日常约束,又能对恶性事件实现精准打击,真正实现“违法必究”。
2.3维护公序良俗:法律与道德的协同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虐待动物行为违背社会普遍道德观念,其传播易引发公众心理创伤,甚至诱发模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通过禁止“公开展示虐待过程”“传播虐待视频”等行为(材料),将“禁止虐待”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既回应了公众对“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的诉求,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标准。例如,某网红直播虐猫案中,法院可依据该法认定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仅追究其虐待责任,还可责令删除视频、赔偿精神损害,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协同治理。
三、《反虐待动物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JINGSHZHENGZHOU
3.1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价值共识
一个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是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通过立法形式倡导“尊重生命、关爱动物”的理念,将推动公众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命共同体”意识转变。例如,该法要求“宠物身份登记”“禁止遗弃犬猫”(材料),将“养宠即负责”从道德倡议转化为法律义务,促使公众理性养宠、科学养宠;通过“鼓励领养代替购买”“设立动物救助站”(材料),引导社会资源向流浪动物救助倾斜,减少因遗弃导致的流浪动物泛滥问题。据统计,日本《动物爱护及管理法》实施后,流浪猫犬数量10年内下降42%,公众动物保护意识提升37%[7]。我国立法后,类似的社会效果可期。
3.2预防公共安全风险:阻断“虐待-暴力”传导链条
虐待动物与暴力犯罪的关联性已被心理学、犯罪学研究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通过早期干预机制,可有效阻断“虐待动物-暴力升级”的传导链条。一方面,该法要求“发现虐待行为及时举报”并“给予奖励”(材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使潜在施暴者因“高曝光风险”放弃虐待;另一方面,对虐待者的行政处罚(如罚款、信用惩戒)和刑事追责(如“虐待动物罪”),可形成“行为-后果”的强关联,抑制其暴力倾向。例如,美国《动物福利法》实施后,虐待动物案件与家庭暴力案件的关联度从65%降至32%,印证了立法对公共安全的保护作用[8]。
2.3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动物利用的科学化与人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并非否定动物的工具属性,而是规范其利用方式,推动相关产业升级。对于经济动物(如猪牛羊),该法要求“禁止以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方式驱使或利用”(材料),促使养殖企业改进饲养环境(如扩大圈舍空间)、采用人道屠宰技术(如电击致晕后放血),既减少动物痛苦,又提升肉类品质(如减少应激反应导致的肉质变差),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对于实验动物,该法要求“优先使用替代实验方法,减少动物实验数量”(材料),推动生物医药行业研发“3R技术”(替代、减少、优化),降低实验成本的同时提升科研伦理水平。据欧盟统计,《动物实验替代方法指令》实施后,实验动物使用量10年内减少30%,相关产业专利数量增长50%[9]。我国立法后,经济动物养殖、实验动物利用等产业有望实现“伦理-效益”双提升。
结 语
JINGSHZHENGZHOU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回应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该法不仅填补了动物保护法律空白,构建了系统的责任机制,更通过规范行为、引导观念,推动社会向“尊重生命、和谐共生”的方向发展。尽管立法过程中需平衡“动物福利”与“人类权益”“传统习惯”与“现代伦理”的关系,但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已证明,科学立法能够实现多方共赢。我们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早日落地,为动物保护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为社会文明进步注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编委会.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 [R].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20.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2修订) [Z].2022-12-30.
[3]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2023修订) [Z].2023-04-04.
[4] 中国动物保护协会.2020-2023年全国虐待动物事件统计报告 [R].北京: 中国动物保护协会, 2023.
[5] Arluke A, Levin J.Violence Against Animals and Humans: Links and Lessons [M].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19.
[6] 王利明.动物法律地位的再思考 [J].中国法学, 2018(06): 25-42.
[7] 日本环境省.动物爱护及管理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R].东京: 日本环境省, 2020.
[8] 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ASPCA).动物虐待与家庭暴力关联研究 [R].纽约: ASPCA, 2021.
[9] 欧盟委员会.动物实验替代方法实施进展报告 [R].布鲁塞尔: 欧盟委员会,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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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一平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实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