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淮北、池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绍兴、濮阳、绵阳、恩施、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01
一、案件回顾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王莉与徐强在人事行政部门共事,徐强几乎每天向王莉发送骚扰信息,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王莉深夜还会接到徐强的电话。2020年3月,王莉将上述情况向公司领导反映,徐强为此写下了再也不与王莉联系的保证书,王莉也将徐强电话和微信“拉黑”。写完保证书才过了两个月,王莉又频繁地接到徐强的来电。王莉再次向公司反映后,徐强再次写下保证书,但在徐强如此这般地反复骚扰下,王莉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王莉寻求医生帮助,并选择了报警。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徐强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违法,决定给予徐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底,王莉聘请律师对徐强的骚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强在违背王莉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王莉的人格利益,对王莉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一审判决徐强赔偿王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02
二、法律解读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常常涵盖在人格尊严、名誉权等法律规定之中。虽然《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但是,总体上说这些法律规定的均较为笼统,相较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规定,民事法律领域针对性骚扰规定的可操作性弱,威慑力也不够。
《民法典》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概念,其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即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同时还界定了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也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定了法律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较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该规定充分考虑了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男性也会成为性骚扰制度的保护对象。
03
三、律师提醒
尽管《民法典》解决了法律针对性骚扰行为定性不足的问题,但是,任何法律的难点都在于规则的正确实施和执行。对于受害人来说,仍要提高法律意识,并及时解决性骚扰纠纷中存在的取证难、举证难等现实问题。
受害人要知晓性骚扰行为不仅有“咸猪手”这类的肢体接触,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也是性骚扰的方式之一,比如发送带有淫秽内容的短信、微信,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等。受害人在这些行为发生时,就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就需要立即固定证据,如进行录音、视频、文字记录、图片截屏等,同时准确记录骚扰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证人姓名等,尽可能形成详实而充分的证据链,还可以及时向工作单位和公安部门反馈或报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要知悉并重视《民法典》已经为用人单位设立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方式、投诉程序,设立受理投诉、调查和解决性骚扰的专门负责部门并履行好对员工的公示和告知义务。在具体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证据材料,如访谈记录、会议纪要、视频、录音等,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降低用人单位自身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