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你的海外项目,是否曾因资金无法合规出境而搁浅?——这是无数中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最痛的切肤之问。所谓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简言之,是中国企业合法向境外汇出投资资金的“通行证”。没有这张“通行证”,企业即使与境外合作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也可能因资金无法合规出境导致项目流产;即使侥幸完成资金划转,也可能面临外汇监管部门的核查风险,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转移资金”。本文结合最新监管政策,为您拆解中亚投资的“首道关卡”,助您高效拿证、合规出海。
一、ODI备案的三个核心审查部门
发改委:回答“能不能投”——重点审核项目可行性,即投资是否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导向(如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项目本身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如市场前景、资金回报)。
商务部:回答“让不让投”——重点审核投资主体真实性,即企业是否具备投资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真实(如投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境外企业章程是否合规)。
银行/外管局:回答“能不能汇钱”——在取得发改委、商务部的备案/核准文件后,银行凭上述两证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最终实现资金合规出境。
三者关系可概括为:发改委“管项目”、商务部“管主体”、银行“管资金”,任一环节受阻,均可能导致投资资金无法顺利出境。
二、前期材料准备
监管部门对ODI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要求极高,一份漏洞百出的材料清单,可能直接导致备案被拒。以下是企业需重点准备的六大核心材料:
(一)《境外投资备案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无论是备案还是核准,企业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需注意:
填写要求:需如实、完整填写投资主体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企业信息(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需与资金来源证明一致)、经营范围(需与境外投资目的匹配)等内容。
常见错误:股权结构“穿透”不彻底(如仅填写中间控股公司,未列明最终自然人股东)、投资金额与财务报表“资金缺口”矛盾(如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却申报1亿元境外投资)。
(二)公司内部决议
根据《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事项通知》第一条第2项,企业需提交“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决议内容需包含:
明确投资事项(如“同意公司以XX万元人民币对中亚XX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授权主体(如“授权总经理XX负责办理ODI备案及后续资金出境手续”);决议签署(需全体董事/股东签字或盖章,避免代签、漏签)。
范文参考:“XX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于X年X月X日召开,应到董事X人,实到X人。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对哈萨克斯坦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股30%;授权总经理张三负责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及后续资金汇出事宜。决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是发改委审核“项目能否投”的核心依据。根据监管实践,一份合格的可研报告需包含以下八大章节:
1.项目背景:说明投资动机(如开拓中亚市场、获取资源)、境外合作方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行业地位);
2.市场分析:分析中亚目标国的行业政策(如是否限制外资准入)、市场容量(如目标产品年需求量)、竞争格局(如当地主要竞争对手);
3.技术方案:若涉及技术输出,需说明技术先进性(如专利数量、技术壁垒)、落地可行性(如当地技术配套能力);
4.资金估算:明确总投资金额(需与《备案表》一致)、资金构成(自有资金比例、融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
5.效益分析:量化投资回报(如预计年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社会效益(如带动国内设备出口额);
6.风险分析:列明政治风险(如目标国政权稳定性)、法律风险(如外汇管制政策)、经营风险(如原材料供应波动)及应对措施;
7.合规性说明:论证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如是否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境外投资)、是否涉及敏感行业(如武器制造、跨境水资源开发);
8.结论:明确“项目可行”的最终意见,并由编制单位(如企业内部战略部或第三方咨询机构)盖章确认。
(四)资金来源证明
资金来源是监管部门核查的“重中之重”,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虚假投资转移资产。根据资金性质不同,需准备的证明材料如下:
1.自有资金:需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重点关注“货币资金”“未分配利润”科目,需体现企业具备与投资金额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如投资1亿元,企业货币资金需不低于1亿元或未分配利润覆盖投资金额)。
2.银行融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授信协议》,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且贷款用途需注明“用于XX境外投资项目”。
3.股东借款:需提供股东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注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并附股东的资金来源证明(如股东的财务报表或银行流水)。
(五)投资架构图
投资架构图是监管部门“穿透式核查”的关键工具,需以图示形式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中间控股公司→最终投资标的→最终自然人股东”的全链条关系。绘制要点:
1.层级简化:避免多层境外架构(如“境内A→香港B→新加坡C→中亚D”),若确需多层,需说明每一层设立的商业合理性(如税务筹划、便于后续融资);
2.信息完整:每个主体需标注名称、注册地、持股比例(如“香港B公司,注册地香港,境内A公司持股100%”);
3.穿透至自然人:最终需列明境外投资标的的实际控制人(如“中亚D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公民李四,持股70%”)。
三、流程详解
(一)发改委备案/核准
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具体权限划分如下: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未建交国家、受国际制裁国家)、敏感行业(如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的项目;地方发改委备案:除上述情形外,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核心关注点:
1.政策导向: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鼓励的方向(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优势产能输出);是否属于限制类(如房地产、酒店、影城)或禁止类(如赌博业、色情业)。
2.主体诚信: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如偷逃税、外汇违规)、是否被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
3.审核时长:普通非敏感类项目备案周期约1-2个月;敏感类项目或需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周期可能延长至3-6个月(需补充材料或现场核查)。
(二)商务部备案/核准
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同样分为“备案”与“核准”,但审核侧重与发改委不同:
备案范围: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即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厅备案;核准范围: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需由商务部核准。
核心关注点:
1.投资主体真实性: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真实有效;境外投资是否为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投资协议是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2.境外企业章程:需审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如董事会席位设置)是否符合境内监管要求。
3.与发改委的差异:发改委更关注“项目能不能投”,商务部更关注“主体让不让投”,二者需同步推进(建议企业在提交发改委材料后,同步准备商务部材料,避免流程脱节)。
(三)外汇登记
在取得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企业需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上述两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投资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审核:银行需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查企业资质及投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
3.资金汇出:企业凭外汇登记凭证,将投资资金从外汇账户汇至境外被投资企业。
4.关键提示: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完成ODI备案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汇出境外。因此,外汇登记的前提是“双证齐全”(发改委、商务部批文)。
四、后期管理
ODI备案完成后,企业并非“一劳永逸”。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监管实践,企业需履行以下后续管理义务:
(一)年度报告
企业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系统”,每年6月30日前需报送境外企业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如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投资进展(如是否完成全部出资)等信息。未按时报送的,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后续境外投资备案。
(二)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以下情形时,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商务部报告:境外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撤销;境外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如亏损额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50%);境外企业涉及重大诉讼(如被当地政府征收、被第三方起诉索赔);投资架构发生重大变更(如新增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转让部分股权)。
(三)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若企业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全部出资(如仅汇出50%资金),需在到期前30日内向原备案/核准机关申请延期(需说明未出资原因及后续出资计划);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出资的,证书自动失效,企业需重新申请备案。
结语
ODI备案是中资企业出海中亚的“首道关卡”,更是一项专业、严谨的系统工程。从材料准备到流程推进,从前期合规到后期管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企业“精耕细作”。前期的精心准备(如可研报告的深度分析、资金来源的清晰说明),是提高备案成功率的关键;对监管规则的敬畏(如按时报送年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则是企业行稳致远的保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合规不是“额外成本”,而是企业出海的“基础配置”。在中亚投资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今天,一份合法合规的ODI备案,不仅能为资金出境“保驾护航”,更能为企业在当地树立“诚信经营者”的形象,为后续融资、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

桑中伟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团委书记、三级律师(中级职称)、资本市场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协会副会长、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副主任、郑东新区律工委涉外工作部委员、并购重组专业部委员、郑东新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骨干人才、郑东新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京师律所总部中俄法商服务中心副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具备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俄语专业四级。参与编撰《一本书解决股东纠纷》、《民法典时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等著作。擅长领域: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涉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