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公司清算股东个人为公司垫付的清算费用该如何追偿?
2023-12-13
2003年,原告刘某、被告李某与案外人郭某,注册成立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刘某占股55%、被告李某占股30%,郭某占股15%。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07年召开股东会决定开始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为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及郭某。2018年11月,该公司《纳税清算审核报告》显示,剩余财产为-8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79450元。同月,该公司被工商登记被注销。2016年10月至2020年7月,原告刘某为偿还公司债务、缴纳相关罚款,支付清算费用,办理注销费用等,共计花费125万余元,均为个人垫付。清算过程中,通知所有债权人对公司债权进行申报,原告刘某未申报。公司注销后,原告刘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按照股权比例支付其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