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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浅析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维权路径 更新日期: 2025-12-08 浏览:0

在商业交易与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对价交易、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等方式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日益增多,导致债权人债权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债权人撤销之诉作为《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保全核心制度,为债权人打破“债权胜诉却无法实现”的僵局提供了关键司法救济途径。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的最新规定及司法实务裁判规则,本文从债权人视角出发,系统梳理撤销之诉的全流程维权路径,拆解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债权人精准维权提供实操指引。

01

维权基础:精准认定撤销权行使的法定要件

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首要前提是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不同类型的债务人行为对应不同的要件要求,需精准区分、全面举证:

(一)无偿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1. 合法债权前提: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前已存在。债权类型不限(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均可),无需已届履行期,数额也无需精确确定,但需排除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权,以及已消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例如,债权人基于买卖合同对债务人享有货款债权,即使付款期限未到,若债务人无偿转让核心资产导致后期无力付款,仍可主张撤销。

2.无偿处分行为认定:债务人实施了直接或变相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法定情形与实务扩张情形:

2.1 法定情形: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

2.2实务扩张情形:以无实际价值的股权/债权抵偿债务、将有效担保更换为无履行能力主体的担保、赠与债权、放弃继承(影响债权实现时)、诉讼中放弃债权或达成不合理和解等。

3.诈害性实质要件: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判断标准为“无资力”,需结合形式标准(债务超过资产总额、支付不能)与实质标准(行为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意图)综合认定。例如,债务人虽放弃部分债权,但剩余资产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构成诈害行为。

4.主观要件豁免:无需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法律直接推定无偿处分行为具有恶意。但债务人可抗辩,若能证明其处分财产后仍有充足清偿能力,可推翻恶意推定。

(二)有偿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1.有偿行为类型:包括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无论有偿与否)。其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指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价的70%(排除换季甩卖、保质期临近等特殊情形);“明显不合理高价”指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价的30%。

2.主观恶意要件:债务人与相对人需均具有恶意。债务人恶意指其明知处分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仍为之;相对人恶意指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无需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例如,相对人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受让债务人唯一房产,且知晓债务人欠付大额债务,即可推定其恶意。

3.其他要件:与无偿处分行为一致,需满足合法债权存在、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要求。

02

维权准备:全方位固定核心证据链

证据是撤销之诉胜诉的关键,债权人需围绕要件事实,构建完整、扎实的证据体系,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维权失败:

(一)债权合法性与有效性证据

1.基础债权证据: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债权产生的书面协议;

2.履行证据:转账记录、收货凭证、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明债权已实际发生的材料;

3.债权存续证据:催款函、还款协议、诉讼时效中断证明(如快递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债权未消灭、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债务人诈害行为证据

1.无偿处分证据:

1.1放弃债权: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出具的免除债务声明、债务抵销协议、诉讼中放弃诉讼请求的裁定书;

1.2无偿转让:赠与合同、财产过户登记档案(不动产、车辆等)、无偿使用协议;

1.3恶意延长履行期限:债权展期协议、还款计划变更通知,需证明展期无合理商业目的。

2.有偿处分证据:

2.1交易协议:财产转让合同、资产收购协议、担保合同;

2.2价格不合理证据: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价参考(政府指导价、同地段同类资产交易记录、评估报告)、付款凭证(证明实际交易价格);

2.3隐蔽交易证据:穿透审查相关材料,如表面有对价但实际未支付、以关联方为通道转移财产的交易流水、阴阳合同等。

(三)债权受影响的“无资力”证据

1.债务人资产状况证据:资产负债表、银行流水、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证明资产总量);

2.债务负担证据:债务人其他债务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证明总债务规模);

3.支付不能证据: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务人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材料、债务人对外拖欠款项的催收记录。

(四)相对人主观恶意证据

1.相对人知晓债务人负债的证据: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相对人参与债务人其他债务纠纷的材料;

2.交易异常证据: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交易时间紧邻债权人催收或诉讼节点、相对人未实际支付对价、相对人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联企业)。

(五)严格遵守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定,逾期则权利消灭:

1.一般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应当知道”以客观标准判断,如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将核心资产无偿转让给亲属时,即应起算;

2.最长除斥期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即使债权人5年后才发现撤销事由,也丧失胜诉权。例如,债务人2020年1月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2025年2月才知晓,已超过最长除斥期间,无法起诉。

03

维权进阶:破解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标的不可分且超债权数额的处理

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如单套房产、整体设备),且标的价值明显超过债权人债权数额,债权人可主张全额撤销。例如,债权人债权50万元,债务人无偿转让价值500万元的唯一房产,法院可全额撤销该转让行为,符合“优先保护债权实现”的立法本意,不违反“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的规定。

(二)救济路径的选择与衔接

1.撤销之诉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竞合:若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实施诈害行为,债权人可选择任一路径。选择确认无效之诉需举证“恶意串通”,难度较高;选择撤销之诉仅需证明诈害行为影响债权实现,举证门槛更低,实务中更易操作;

2.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若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诈害行为已被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生效裁判;

3.与代位权的衔接:对债务人放弃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可在行使撤销权后,一并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的,撤销后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价款返还请求权。

(三)执行阶段的权利保障

1.财产保全:起诉时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或相对人名下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防止财产转移;

2.执行衔接:撤销判决生效后,相对人需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权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对返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若相对人擅自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对人;

3.参与分配:若债务人有多笔债务,债权人可在撤销之诉胜诉后,申请参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无需主张优先受偿权(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但可通过提前查封财产提升受偿比例。

(四)应对债务人与相对人的抗辩策略

1.债务人抗辩“无资力不成立”:债权人需补充提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其他执行案件材料,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已无清偿能力;

2.相对人抗辩“善意”:债权人可举证交易价格异常、相对人知晓债务人负债、交易无合理商业目的等,推翻善意推定;

3.时效抗辩:债权人需提交证据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确保未超过除斥期间。

04

风险防范:规避维权常见误区

1.误区一:忽视债权合法性审查:非法债权(如赌债)、已消灭债权(如已清偿)不得行使撤销权,需提前核实债权有效性;

2.误区二:超范围行使撤销权:仅能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不得干涉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如合理的商业投资、正常价格的交易);

3.误区三:依赖优先受偿权:撤销权的核心是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取回的财产归属于债务人一般财产,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债权人可通过“撤销之诉+给付之诉+财产保全”组合方式,实现实质优先受偿;

4.误区四:证据不充分:仅凭债务人财产转移的表面证据不足以胜诉,需形成“债权合法→行为存在→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相对人恶意”的完整证据链

5.误区五:错过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无例外情形,需及时发现撤销事由并起诉,必要时可在诉讼时效内先起诉债务人确认债权,为收集撤销之诉证据争取时间。

结 语

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维权的核心在于“要件清晰、证据扎实、程序合规”。债权人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以合法债权为基础,精准锁定债务人的诈害行为,通过穿透式审查挖掘隐蔽交易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并灵活运用程序规则与救济路径衔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保全。实务中,复杂案件(如关联企业间转移财产、跨境交易诈害行为)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借助专业法律分析优化诉讼策略,精准应对抗辩风险,提升胜诉概率与执行效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喻明凡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联合主任

喻明凡律师,北京市京师 (南昌) 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联合主任,九三学社社员,新建区政协委员,南昌市妇女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南昌市第十二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代表,南昌市律协协会常务理事,南昌市侨联法顾委专家团成员。执业期间获得“南昌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同时入选南昌市红谷滩区政府行政专家库。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和刑事辩护,对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具有丰富的非诉经验,对企业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灵活的应变能力。长期担任江铜企业、洪都航空集团公司、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检査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新建区民政局、联大高科等企事业及政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合规管理、风险防控等事务,以专业视角助力政府依法行政。始终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将扎实的法学理论与实践智慧相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徐彩云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徐彩云律师,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具有深厚的专业学术背景、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先后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分行、洪都航空集团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具备出色的商业构架能力。始终秉持“专业、高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精准、务实、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剖析,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凭借严谨的逻辑思维、出色的沟通能力和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成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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