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丨街道办事处视角下物业公司服务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更新日期: 2026-03-18 浏览:0

54.jpg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已成为社区治理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中仍存在侵占公共收益、怠于维修公共设施等诸多突出问题,引发大量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主体,其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已被河南省、郑州市相关法规明确界定。本文从物业公司社区服务的常见问题切入,系统梳理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深入剖析物业相关刑事、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规则,并结合河南省、郑州市地方性法规及典型案例,提出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建议,以期为化解物业矛盾、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一、物业公司社区服务中的常见问题梳理

物业公司作为社区服务的提供主体,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体验。从实践来看,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征,涵盖公共收益管理、设施维修、服务履约、安全保障等多个领域,其中以下几类问题最为突出且高发。

(一)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侵占现象频发

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包括电梯间广告、停车场收费、公共场地租赁收入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物业公司仅可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合理成本后代为管理。但实践中,物业公司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问题极为普遍,主要表现为三大情形:一是隐匿收益数据,不按规定公示收支情况,将公共收益纳入企业自有资金;二是虚增管理成本,通过虚报维护费用等方式变相侵占业主收益,如将电梯广告收益的计入所谓“设备维护成本”;三是擅自改变公共收益用途,未按规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社区公共设施改善,而是用于企业运营开支。

(二)公共设施维修怠于履行,安全隐患突出

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是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涵盖电梯、给排水系统、供电设施、绿化养护、公共照明等多个方面。实践中,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维修义务的问题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业主反映的维修需求拖延推诿,如河南省新郑市某小区业主多次反映停车位阻车器损坏,物业公司长期拖延维修,直至引发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连锁纠纷;二是对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检流于形式,导致设施老化、损坏问题持续恶化,如部分老旧小区因给排水管网长期未检修,出现管道渗漏、污水外溢等问题;三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规范,在需要动用维修资金进行重大设施维修时,未按规定履行业主表决程序,或虚报维修项目套取资金。

此类问题不仅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更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我国社区建成较早,管网破损、健身设施老化等问题本就普遍,加之物业公司维修义务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社区安全隐患。根据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物业服务人未能忠实履行维修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三)服务质量不达标,履约行为不规范

除核心的维修义务外,物业公司在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础服务中也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在环境卫生方面,公共区域垃圾滞留、垃圾桶满溢、乱贴乱画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小区因清洁人员配置不足或清洁频次不够,导致公共区域出现异味、污渍;在秩序维护方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高空抛物防控不力等问题突出,部分小区因安保人员责任心不强、监控设备存在盲点,给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此外,物业公司还存在违规收费、合同履约不规范等问题。部分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取物业费、停车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如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财物丢失不承担责任”等无效条款。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衔接机制不畅

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公司的应急处置能力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存在应急响应不及时、防控措施不到位、与政府部门衔接不畅等问题。如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人员排查、环境消杀等措施;在极端天气来袭时,未及时对高空设施、排水系统进行排查维护,导致出现财产损失。

二、物业公司服务问题的处理路径

(一)关于“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侵占现象频发”问题的处理路径

1.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包括公共收益管理与公示工作。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物业公司需依法公示收支情况。

《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公共收益管理规约,明确公共收益使用、分配的决策程序。

《郑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郑房〔2025〕1 3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公共收益管理政策,指导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2.实务处理

建立公共收益专项监管机制,每季度联合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开展抽查,核查物业公司台账、支出凭证,重点排查隐匿收益、虚增成本等问题,对未规范建账的责令限期整改。

督促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公示义务,要求通过小区公告栏、智慧物业管理平台等渠道,按季度公示公共收益的来源、金额、成本扣除依据、使用去向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对未按规定公示的下达整改通知书。

受理业主关于公共收益的投诉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开;对确认存在侵占、挪用行为的,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固定证据,督促物业公司返还收益。

指导业主组织规范公共收益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监督物业公司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专户存储公共收益;业主大会成立后,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公共收益分配方案,推动收益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设施改善。

依托郑州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推动小区公共收益线上公示,实现资金规模、使用情况实时监管,对公示不规范、数据异常的小区及时预警处置。

(二)关于“公共设施维修怠于履行,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的处理路径

1.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调解公共设施维修相关纠纷,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维修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需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向街道办事处备案。

2.实务处理

建立公共设施维修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接到业主维修诉求后,3 个工作日内联合社区、物业公司现场核查,对拖延推诿维修的物业公司进行约谈,下达限期维修通知书,明确维修时限和标准。

督促物业公司完善日常巡检制度,要求每月对电梯、给排水系统、供电设施等关键设施开展全覆盖巡检,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清单,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检结果抽查,对流于形式的予以通报批评。

协调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对需动用维修资金的重大设施维修项目,指导物业公司按规定履行业主表决程序,监督维修项目公示、施工过程管控和资金拨付,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

针对老旧小区设施老化突出问题,联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统筹推进管网修复、健身设施更新等民生工程,协调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降低安全隐患。

调解维修相关连锁纠纷,如业主因设施未维修拒交物业费的,组织双方协商,督促物业公司先履行维修义务,引导业主依法缴纳物业费;对成功经验总结并推广应用。

(三)关于“服务质量不达标,履约行为不规范”问题的处理路径

1.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2.实务处理

开展物业服务质量常态化监督,每月抽查小区环境卫生、秩序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公共区域清洁频次、安保巡逻记录、监控设备运行等,对垃圾滞留、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并公开整改结果。

规范收费行为监管,核查物业公司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整治合同履约不规范问题,排查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督促物业公司删除“对业主财物丢失不承担责任”等不合理约定,指导业主签订公平合规的服务合同。

强化安保和安全防控措施,要求物业公司配齐安保人员并开展培训,完善监控设备覆盖,消除监控盲点;针对高空抛物等问题,推动安装防护设施和监控设备,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结合业主满意度调查、日常检查结果对物业公司进行评级,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对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协助业主委员会启动更换物业公司程序。

(四)关于“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衔接机制不畅”问题的处理路径

1.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不得擅离职守。

街道办事处也可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物业公司与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的应急衔接工作。

2.实务处理

指导物业公司完善应急预案,结合疫情防控、极端天气、抢险救灾等场景,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明确响应流程、防控措施和责任分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街道办事处现场指导评估。

强化突发事件期间监督指导,疫情防控、极端天气等应急状态下,实时调度物业公司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严格执行人员排查、环境消杀、高空设施排查等措施,对落实不到位的立即整改。

健全应急衔接机制,通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明确物业公司与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流程,建立信息共享、快速响应的协作机制,避免衔接不畅导致损失扩大。

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组织物业公司开展人员疏散、物资调配、设施抢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救援支持;事后组织评估物业公司应急表现,对怠于履职的予以约谈问责。

落实应急期间保障政策,对物业公司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产生的物资消耗、人员加班等成本,协助申请政府资金和物资支持,激励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应急义务。

三、物业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处理规则

当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引发刑事、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典》《刑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裁判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实践中,物业纠纷主要以民事纠纷为主,刑事纠纷占比较低但性质更为严重,两类纠纷的处理规则各有侧重。

(一)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处理规则

物业民事纠纷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等类型,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比最高。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等方式,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审理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

(1)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物业公司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支解后分别转委托,此类转委托合同无效;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若不合理免除物业公司责任、加重业主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2)违约责任认定规则: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公司违规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并可请求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如河南省新郑市某物业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履行阻车器维修义务构成违约,判令其承担维修责任,业主则需补缴物业费。

(3)物业费支付规则:物业公司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须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需先履行催告义务,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方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否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共收益相关纠纷的处理规则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明确公共收益的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物业公司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可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返还收益、赔偿损失;对于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收支情况的,业主可请求法院判令其限期公示。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物业公司提交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若其无法举证证明资金用途合法,即推定其存在侵占行为。如郑州市富田丽景花园小区业主通过诉讼维权,最终成功追回364万元公共收益,并向全体业主分配。

3.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规则

物业公司因过错侵害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常见情形包括:因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受伤,如电梯故障致业主被困受伤、路面破损致业主摔倒;因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业主财物丢失或人身受损,如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小区引发盗窃案件;因环境卫生管理不善导致业主健康受损,如化粪池满溢产生异味、垃圾滞留滋生细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若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处理规则

物业相关刑事纠纷主要涉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等罪名,其中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最为常见,且多与公共收益管理相关。此类案件的认定需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认定此类犯罪需注意三个关键要素:一是主体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如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如将公共收益转入个人账户、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三是数额达到立案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物业公司单位整体行为,一般不直接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将公共收益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债务,或借贷给其他企业获取利益等。

3.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

若物业公司在签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业主财物或政府补贴资金,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若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比较低,但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通常依法从严惩处。

4.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实践中,部分物业纠纷同时涉及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侵占公共收益既构成职务侵占罪,又需承担民事返还责任。根据司法实践规则,此类案件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即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审理民事纠纷。业主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返还侵占的财产或赔偿损失;若刑事案件未处理完毕,业主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四、郑州办法

2025年9月,郑州市出台《郑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郑房〔2025〕139号,指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办法》提到,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员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为管理公共收益。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10月16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还召开了“媒体曝光物业服务企业约谈会”,郑州16个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21家物业企业参会。

在约谈会现场,被公开曝光的郑州郑东新区海马公园、郑州高新区万华城珑府、郑州经开区万锦嘉园、郑州中原区碧桂园凤凰城凤凰雅苑等8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依次发言介绍问题整改情况,并承诺将按规公示。目前郑州市已有3400余个小区的公共收益在郑州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公示,规范资金规模达7400余万元。

五、结语

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中存在的侵占公共收益、怠于维修公共设施等问题,根源在于产权界定模糊、监管机制不健全、业主自治能力不足等多重因素。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在业主组织建设、纠纷调解、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为规范物业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司法实践中,民事纠纷主要依据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规则进行处理,刑事纠纷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完善物业行业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强化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监管职能,赋能业主自治组织,优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只有通过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企业自律、司法保障的协同发力,才能有效解决物业矛盾纠纷,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构建宜居、和谐的社区环境,推动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作者简介

图片

路 正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文末图2025版.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