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管辖的裁判规则分析及实务指引
2026-01-16
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管辖确定,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原则、一般管辖为补充”,结合案由性质、合同履行情况、纠纷与建设工程的关联性等要素综合判定。其核心裁判逻辑可概括为:以“事实查明或案件执行与建设工程本身的紧密关联性”为核心判断标准,明确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纠纷范围,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与勘察、设计等其他类纠纷的管辖规则,规制特殊情形下(如合同未实际履行、名实不符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管辖认定,同时通过级别管辖与专门管辖规则细化管辖层级,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管辖突破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