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丧偶妇女要生育 公序良俗来解释
2025-02-18
2020年,邹小姐与丈夫陈先生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小姐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湖南省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21年5月29日,陈先生死亡,后邹小姐要求湖南省某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湖南省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无奈,邹小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其的医疗服务合同。
本案经审理,最终生效的判决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邹小姐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分析来判断。法院认为此处的“单身妇女”应当是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而邹小姐则系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的丧偶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邹小姐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邹小姐的医疗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