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关系及冲突适用裁判规则
2025-12-10
投资协议系股东间就公司设立、股权安排等达成的契约,对签约股东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因公司成立而自然终止,在无修改、解除且与公司章程无冲突时,持续对股东产生法律拘束力;公司章程属公司法定必备自治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自依法制定或修改并经股东达成合意时生效,工商登记仅为公示程序,非生效要件(公司设立时初始章程需登记生效除外)。二者冲突时,若涉及股东内部权利义务且无特殊约定,因公司章程通常制定或修改在后,视为对投资协议相关内容的变更,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若投资协议约定更契合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依据协议认定股东间权利义务;涉及公司外部关系或第三人时,基于商事外观主义,以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为准;涉及公司治理事项(如董事职权、股东会表决程序)及非股东主体(如高管、监事)权利义务,仅适用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