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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仲裁视域下直播主播与MCN机构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与管辖权规则 更新日期: 2026-06-23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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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行业纠纷数量持续攀升,大量争议因协议预设仲裁条款进入商事仲裁程序,而主播与MCN机构的法律关系定性,直接决定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边界,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前置核心问题。实务中,MCN机构普遍以《合作协议》、《经纪合同》为名规避用工责任,甚至出现劳动合同与经纪合同“双签约”的复合用工模式,进一步加剧了定性难度与管辖争议。本文立足仲裁实务视角,以“实质重于形式、事实优先”为基本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39号指导性案例、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各地生效裁判,构建人格从属性为核心、经济从属性为辅助、组织从属性为补充的分层认定标准;针对自主经营型、强管控用工型、双签约复合型三类典型模式展开类型化分析,明确不同样态下的定性规则;在此基础上梳理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审查路径、处理结果与程序衔接机制,提出统一裁审尺度、规范行业用工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同类案件的仲裁审理提供参考,实现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健康发展的平衡。

关键词:直播主播;MCN机构;事实劳动关系;商事仲裁;管辖权审查;从属性标准

一、仲裁实务中的定性争议与管辖困境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行业规模与从业群体持续扩张,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解约、报酬、违约金纠纷亦同步高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但直播行业用工模式灵活多元,合同名称与实际履行背离的现象普遍存在,给法律关系认定带来了现实困境。

从仲裁实务来看,绝大多数MCN机构会在合作协议中预先约定商事仲裁条款,试图将争议纳入商事仲裁渠道解决。但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主播一方几乎都会以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专属管辖范围,商事仲裁机构无权受理。部分案件中,双方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与经纪合同,权利义务相互交织,进一步模糊了法律关系边界,也给仲裁管辖权审查带来了挑战。

法律关系定性的分歧,直接导致两类核心问题:一是实体规则适用差异,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协议中高额违约金、返还收益等条款可能因违反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认定为商事合作,则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二是程序管辖路径差异,劳动争议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商事仲裁无权受理;商事合作纠纷则可依据仲裁条款由商事仲裁机构主管。当前各地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尺度尚未完全统一,部分案件因定性把握不同出现处理结果差异,加之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程序并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程序冲突与裁判矛盾。因此,厘清直播主播与MCN机构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明确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审查规则,既是仲裁实务的迫切需求,也是规范直播行业用工模式的重要前提。

二、法律关系认定的核心基准:三重从属性的分层适用

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司法与仲裁实务长期沿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三从属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综合考量劳动者对工作的自主程度、劳动过程受管控程度、收入来源依附性等因素。

直播行业的用工形态具有天然灵活性,约定直播时长、加入指定公会、遵守平台规则等内容,本就是合作协议的常见履约要求,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用工管理。结合司法政策与仲裁审理经验,应当采用分层认定的审查逻辑:以人格从属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以经济从属性作为辅助验证标准,以组织从属性作为补充参考标准,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判断,避免单一要素的片面认定。

(一)人格从属性:劳动过程支配性的核心判断

人格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无法自主决定劳动的过程与方式,需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在直播行业中,判断管控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关键要看管控是否深入到整个劳动过程,主播是否对直播事项享有实质自主决定权。

仲裁审查中可重点从四方面核实证据:一是工作时间的管控强度,若仅约定每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和时长,主播可自主选择开播时段、自行安排休息,属于合作履约标准;若统一排班、规定固定上下播时间、请假需审批、迟到早退直接扣款处罚,则具备劳动考勤的典型特征。二是工作内容的控制程度,若主播自主决定直播风格、内容、连麦对象,机构仅做合规性监督,属于合作范畴;若统一制定直播脚本、安排互动环节、指定连麦PK场次,甚至对妆容、话术作出强制性要求,则人身管控程度较高。三是工作场所与工具的支配权,若主播自主选择直播地点、自备设备,人身依附性较弱;若要求必须到指定直播间开播、统一提供设备服装,则进一步强化人格从属性。四是纪律惩戒的性质,若仅针对违约行为主张合同违约金,属于商事合同责任;若制定系统化内部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名义实施处罚、扣款,甚至设置警告、记过等惩戒层级,则具有明显的劳动纪律属性。

(二)经济从属性:收益依附性的辅助验证

经济从属性的核心是劳动者的收入是否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直播行业普遍设置“保底收益”条款,但保底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保底期限、适用条件、收入占比综合判断。

仲裁审查中主要关注三点:第一,收入结构与稳定性。若收入以直播流水分成为主,保底仅为合作初期短期孵化扶持,流水高低直接决定收入多少,说明主播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经济从属性较弱;若每月发放固定金额保底,流水分成仅占收入极小部分,无论直播效果如何都能获得稳定报酬,则该报酬更接近劳动工资属性,经济从属性较强。第二,生产资料与成本承担。若机构掌握直播所需的流量、数据、渠道等核心生产资料,承担全部设备、场地、流量推广成本,主播无需任何资金投入,更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的特征;若主播自行承担设备、场地、运营成本,则符合商事合作风险共担的特征。第三,收益结算的控制权。若所有平台收益先进入机构账户,由机构统一核算后发放,主播无权直接提现,且机构可单方扣除违约金、罚款等款项,说明主播完全不掌握收益分配主动权,经济从属性更为突出。

(三)组织从属性:业务融入性的补充参考

组织从属性考察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这一标准在不同直播模式下差异较大,需结合具体运营模式判断。

对于团播模式、全职带货主播模式,组织从属性通常较为明显:直播运营是MCN机构的核心主营业务,主播是团队固定成员,需与运营、编导、场控等岗位协同配合,单个主播缺位会直接影响直播开展,此时主播已完全融入机构的业务组织体系。对于纯挂靠公会的个人主播、成熟自媒体主播,组织从属性则非常微弱:主播仅借助机构公会资质开展直播,自主运营,不参与机构团队运作,也不受内部组织体系约束,双方仅为资源对接的合作关系。此外,账号归属与对外名义也是重要参考,若主播以个人自有账号对外开展活动,用户识别的是主播个人而非机构,则组织从属性相应弱化。

三、类型化认定路径:基于典型案例与实务样态展开

从全国司法裁判与仲裁实务来看,完全极端的模式相对少见,多数案件处于中间地带,甚至存在劳动合同与经纪合同并存的复合形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人社部典型案例及各地生效裁判,可将实务样态归纳为三类,对应不同的定性规则。

(一)自主经营型:商事合作关系的认定与裁判佐证

该类模式下主播对直播活动享有充分自主权,机构仅提供经纪服务与资源支持,是司法与仲裁普遍认定为商事合作关系的典型情形,现有多起权威案例均可佐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3〕36号)案例五中,李某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提供培训、场地设备与经纪代理服务,李某自主决定直播时间与内容,双方采用阶梯式收益分成、无固定保底。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公司未对李某实施考勤与内容管控,主播享有完整自主决定权,收入取决于直播成果、自担经营风险,双方属于演艺经纪类商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进一步细化了裁判规则:即便协议约定了月度最低直播时长、保底收入、著作权归属,甚至存在直播间卫生、工作牌管理等轻微约束,只要主播可自主决定直播地点、时段、内容,收入核心来源于粉丝打赏分成,相关约束就属于商事合作项下的履约义务与行业规范,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管理。该案明确指出,款项备注“工资”、著作权归属约定等表面特征,不足以推翻合作关系的本质。

河南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毛某通过招聘网站入职传媒公司,虽招聘信息标注“无责保底工资”,但双方实际签署《主播入会须知》,收益以流水分成为核心,保底需满足开播时长条件,主播使用个人账号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仲裁机构认定,“保底”实质为合作项下的激励措施,管理要求源于平台规则而非企业劳动纪律,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第239号指导性案例则确立了更高层级的裁判规则:即便存在钉钉打卡、缴纳社保、发放标注“工资”款项等外观特征,只要合同明确约定为经纪合作性质,主播对核心条款享有充分议价权,收入以广告流量等市场化收益为主、固定保底占比极低,主播以个人账号对外开展经营,就应当认定双方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构成劳动关系。该案特别强调,缔约合意是定性的重要参考,经纪合同项下为配合演艺活动实施的必要管理,不属于劳动用工管控。

综上,该类模式的核心认定标准可归纳为:主播对直播时间、内容、场所享有实质自主权;收入以市场化分成为主、自担经营风险;机构仅提供经纪服务与资源支持,不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管理。对应仲裁管辖权审查,此类案件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商事仲裁机构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强管控用工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边界

该类模式是司法与仲裁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典型情形,也是仲裁管辖权异议中主播抗辩成功率较高的场景,多出现于团播、全职带货等强管控运营模式中。

其核心特征表现为:MCN机构采用团队化运营,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统一排班、规定固定直播时段,迟到、缺播、消极直播均对应扣款、警告等惩戒措施;统一制定直播脚本、安排互动流程,主播无权自主更改;主播必须到公司指定场所工作,使用公司统一配备的设备;收入以长期固定保底工资为主,流水分成仅为补充,无论直播效果如何,主播均可获得稳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

结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及新业态用工认定政策,该类模式完全具备劳动关系三重从属性特征:人格上,主播全程接受考勤、纪律、内容管控,人身依附性极强;经济上,固定保底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经营风险全部由公司承担;组织上,直播是公司核心业务,主播深度融入企业组织体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直播带货场景下的认定同样遵循该标准:若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全程服从公司管理调度,三重从属性特征显著,则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双方平等协商、按约定分成、主播自主空间较大,则属于商事合作。此类案件中,即便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商事仲裁条款,因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专属管辖范围,仲裁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商事仲裁庭经审查后应驳回仲裁申请,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

(三)复合形态:双签约模式的穿透式识别规则

实务中还存在一类更为复杂的样态:MCN机构与主播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与经纪合同,形成“双签约”模式,此类案件的定性不能仅看合同数量与名称,必须坚持穿透式审查,根据实际履行状态区分三类情形。

一是替代型,即两类合同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后签订的合同完全取代前一份,无法同时并存。例如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续双方办理解除手续、结清工资、停缴社保,重新签订经纪合同,后续权利义务全部由经纪合同规制。审查重点在于是否存在终结原有法律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与实际行为,若替代完成,则按新合同性质认定法律关系与对应管辖权。

二是独立型,即两份合同内容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分别规制不同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约束全职用工管理与基础劳动报酬,经纪合同约定额外演艺经纪、商业合作、独家推广等商事内容,两种法律关系合法并存。此类模式下,因劳动权利义务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需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经纪合作权利义务引发的争议,可依据仲裁条款由商事仲裁管辖。仲裁庭审查时需区分争议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处理。

三是补充型,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规避型模式。经纪合同仅有商事外观,无独立的经纪服务履行内容,本质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延伸,核心作用是限制主播在职期间对外合作、增设竞业限制义务与高额违约金,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杭州某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即属此类:双方先签劳动合同,主播接受考勤排班、社保缴纳等全套劳动管理,后续签订的《独家合作合同》未新增经纪服务,仅限制主播外部直播并约定高额违约金。法院最终认定经纪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案涉纠纷本质为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得直接起诉。

针对双签约模式,仲裁审查的核心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重点核查经纪合同是否存在真实的经纪服务履行、主播的实际管理模式是否发生实质变化、收益结构是否新增独立商事报酬。若仅有商事合同外观、无实质履行,本质仍为劳动关系的,商事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四、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审查规则与程序衔接

在仲裁视域下,法律关系的认定最终服务于管辖权的判断。针对直播类案件的管辖争议,需要明确仲裁庭的审查权限、审查标准与程序衔接规则,保障程序正当性与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一)仲裁自裁管辖原则与审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及国内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庭享有自裁管辖权,有权对自身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即便被申请人主张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商事仲裁受案范围,也应由仲裁庭首先对法律关系性质、仲裁条款效力作出判断,而非直接移送劳动仲裁机构。

按照程序要求,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仲裁庭的管辖权,后续再以法律关系性质为由提出抗辩,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实务中,多数主播会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需先就管辖问题作出审查,再推进实体审理。

审查过程中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实质审查原则,不受合同名称的约束,以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判断依据;二是审慎审查原则,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全面核查考勤、排班、薪酬、管理沟通等原始证据,避免仅凭合同文本作出判断。

(二)不同法律关系下的管辖权处理结果

经审查后,仲裁庭通常分两种情形作出处理:一是认定管辖权成立。若双方属于商事合作关系,包括自主经营型合作、独立型双签约中的经纪合作部分,仲裁庭可作出中间裁决确认管辖权,或在终局裁决中一并阐明管辖理由,随后对违约认定、违约金调整、款项返还等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终局裁决。二是认定无管辖权。若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强管控用工模式、补充型双签约模式,仲裁庭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书面告知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仲裁规则退还相应仲裁费用。

(三)与劳动仲裁程序的衔接规则

实践中,不少主播会在商事仲裁审理期间,另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要求商事仲裁中止审理。针对这种程序并行的情况,仲裁庭通常区分情况处理:

第一,若劳动仲裁已正式受理,且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决定本案管辖权,为避免出现矛盾认定,仲裁庭一般会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待劳动仲裁作出生效结论后再恢复程序。

第二,若被申请人仅口头主张已申请劳动仲裁,但未提交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据,或申请未被受理,仲裁庭可直接自行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决定,无需中止。

第三,若根据现有证据已能明显判断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争议仅涉及独立的经纪合作事项,仲裁庭也可直接驳回中止审理的申请,继续推进实体审理。

此外还需注意,商事仲裁的管辖权认定并非终局。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是法定撤裁事由之一。人民法院仍享有对法律关系性质与仲裁管辖权的最终司法审查权。

五、完善路径:统一审查尺度与规范行业用工

直播类纠纷管辖争议频发,本质上是行业用工不规范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共同导致的。结合仲裁实务与司法导向,可从仲裁、行业、市场主体三个层面协同完善。

(一)仲裁层面:细化审理指引,强化裁审衔接

各地仲裁委员会可结合本地案件特点,出台直播类合作纠纷审理指引,将三重从属性标准细化为可落地的审查清单,区分团播、个人主播、挂靠合作、双签约等不同模式的裁判口径,明确管辖权审查的具体要点。特别针对双签约等复杂形态,细化穿透式审查的要素与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

同时,应当加强与本地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常态化沟通,建立类案会商机制,统一法律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程序衔接规则,避免出现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法院之间的裁判冲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应强化证据审查,重点核查原始履行证据,充分保障双方举证、质证、陈述的权利,做到程序与实体双重公正。

(二)行业层面:规范用工模式,明确权利边界

MCN机构应当摒弃“以合作协议+仲裁条款规避用工责任”的侥幸心理,根据实际运营模式匹配对应的法律关系:实行强管控团播、固定薪酬模式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法规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定位经纪合作、自主主播模式的,应当弱化过程管控,以流水分成为主要收益形式,保证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一致;确需采用双签约模式的,应当明确两份合同的服务范围与权利边界,保证经纪服务实质履行,避免“名实不符”的规避式签约。

行业协会可牵头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区分劳动合同、经纪合作协议等不同类型,明确各类模式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契合新就业形态规范治理的政策要求。

(三)主体层面:强化证据意识,依法主张权利

对于主播而言,签约前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区分合作与用工的差异;履约过程中妥善留存排班、聊天、薪酬、处罚等全部证据。若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务必在仲裁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面对双签约模式,应重点甄别经纪合同的实质内容,避免被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条款约束。

对于MCN机构而言,应留存合作模式相关证据,确为商事合作的,完整举证证明双方平等地位、风险共担的事实;确为劳动用工的,规范履行用工义务,从源头减少争议。

结 语

直播行业作为数字经济与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其灵活多元的用工模式对传统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规则提出了新挑战。在商事仲裁视角下,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是坚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分层适用三重从属性判断标准,针对自主经营、强管控用工、双签约复合等不同模式分类定性,依法审慎行使管辖权审查权。

律师简介

Attorney 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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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社会职务

农工党员、三级律师

郑州、开封、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农工党河南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秘书长

郑州市律协金融保险委员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首批专家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原数据交易中心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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