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研究
2026-08-28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法定的形式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已经将自己的劳动价值物业到建设工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目的是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使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的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从权利,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情形下,从权利应随主权利一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确定了受让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已经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受让人应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及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间接费用在内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以及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