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看刑法惩治与民法救济
2025-01-02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驾驶员予以拒绝,罗某昌遂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邓某被击打后,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之报警。
2021年3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罗某昌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此外,罗某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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