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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虚开发票、转移税负、虚构业务——2025“税筹”套路的入罪分析 更新日期: 2025-09-25 浏览:0


本文作者:张岩律师

近年来,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税收秩序。本文基于上述背景,结合几个典型的涉嫌偷逃税案例,对《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法律解读和分析。

一、案例基础事实回顾

税务机关对诉讼标的认定错误

(一)B公司与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转移案例

B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规定需要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并确保其财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了减少B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管理层决定采取一种策略:在国内的税收洼地,如霍某斯或某洲等地,设立一个关联公司A。

A公司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这种方式,B公司能够将部分高额税负转移到A公司。而A公司则采取核定征收政策,以较低的征收率来确定其应承担的增值税额。这样一来,虽然表面上看似A公司承担了这部分税负,但实际上,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A公司和B公司整体上的税负得到了极大减轻。

(二)图文店虚开发票案例

接下来是另一个案例。某投资服务机构的客户需要支付100万的服务费,但恰好当天服务机构的税控系统出现问题,无法开具发票。于是,投资服务机构找到了一家图文店,希望其能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的服务发票,税率与投资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同,假设均为6%。

假设这家图文店刚刚开业,并积累了大量的采购或购买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留抵,那么这些进项税额有没有实际业务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虚构销售业务开票案例

再来看一个虚构销售业务开票的案例,有些公司,比如A房地产企业为了评五星资质,为了业绩,为了资质,会虚构和B商店之间大量的销售业务。在这些销售业务中,A企业需要对外开具发票,从而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我们需要区分购票方的特征。如果购票方B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在利润表上显示巨额累计亏损,那么这种开票行为就可能只存在违规风险,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损失。因为站在开票方的角度,由于对方即购票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增值税,而不是销项税减进项税的方式。

但是,如果购票B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盈利情况下,购票方就可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额,减轻税务负担。

二、法律分析

(一)通过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在第一个模型中,B公司通过设立在税收洼地的关联公司A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降低整体税负。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根据《解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等行为,均属于逃税手段。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了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法律解读:这种操作存在明显的问题。A公司的设立是虚设的,A向B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也是虚构的。这种虚构的交易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也损害了税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在资金流方面,虽然B公司是买方,需要向A公司支付款项,但在这个案例中,资金流和发票流是相反的。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但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这种操作在财务上是不合规的。

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逃税,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因此,此类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二)图文店虚开发票

第二个模型中,图文店为律所虚开服务发票,虽然税率相同,但服务种类不一致,如果图文店通过虚开发票抵扣了留抵进项税额,那就会造成税收损失。

具体来说,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从服务种类上看,客户购买的是金融服务,而图文店提供的是印刷服务,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这种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其次,从税收损失的角度看,假设这家图文店刚刚开业,并积累了大量的采购或购买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留抵,如果这些进项税额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就不会被抵扣;而由于投资服务机构的开票行为,一旦有了实际业务,使得图文店的这部分留抵进项税额得以使用,得以抵扣,那么进而就会实际上造成税收的流失。

法律解读:根据《解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均属于逃税手段。图文店为律所虚开发票,不仅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还可能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了税收优惠,属于典型的逃税行为。

(三)虚构销售业务开票

第三个模型中,公司为评级或业绩需要,虚构销售业务并对外开具发票,从而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购票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盈利情况下,购票方就可能用虚开票违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额,减轻税务负担,逃脱税赋。因此通过虚开发票来增加销售额和利润可能会导致虚开类犯罪的发生。

法律解读:虚构销售业务开票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根据《解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均属于逃税行为。

三、逃税案例的法律风险解读

刑事责任:

核心法条回顾:《解释》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逃税款项,并处以罚款。此外,逃税行为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声誉风险:逃税行为一旦被曝光,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品牌价值。

四、合规建议

随着金税四期深入推进,税收监管已实现“以数治税”,通过大数据无缝对接与智能分析,传统“税筹”手段无所遁形。企业应转变观念,从“避税”转向“合规”,强化内控与业务流程审查,借助税收优惠合法降负,杜绝虚构交易。唯有诚信经营、合规纳税,才能在日益严格的税收环境中行稳致远。

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规。二是提高税法意识:企业应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企业的税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是合理避税: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务筹划等方式来降低税负,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四是及时咨询专业机构:企业在遇到复杂的税务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律师,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解释》的出台为打击偷逃税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税法意识,确保税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介绍

张岩律师,现为北京市通州区律协代表,京师律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副秘书长、理事,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有过九年的公安和从军工作经历,具备独立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掌控力,善于发挥刑侦及刑诉专业专长,也能为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提供全面的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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