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再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的依据
2023-10-18
由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权利载体的商品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有其特殊行,笔者以团队代理的(2022)粤 0192 民初 20165 号案件为例具体加以分析,该案件系原告广州网易某公司起诉重庆多个公司共同侵犯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