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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帮哥代垫医药费 可以要求返还吗? 更新日期: 2023-12-29 浏览:171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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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李大哥与王大姐系再婚夫妻,未生育子女;李小弟系李大哥同胞弟弟。2020年11月,李大哥因突发脑出血昏迷,其住院治疗的前期费用均由妻子王大姐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妻子王大姐不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也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用。为此,弟弟李小弟垫付了哥哥的部分医疗及护理费用,总计17万余元。李小弟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短信等方式联系嫂子王大姐,双方就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弟弟李小弟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哥嫂归还他垫付的医药费用。

庭审中,王大姐辩称,李小弟作为李大哥的胞弟,自愿救助李大哥,她不同意返还医药费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哥哥李大哥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李大哥、王大姐夫妇共同支付,现弟弟李小弟垫付了部分费用,起诉哥嫂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小弟虽系李大哥胞弟,但其帮助哥哥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参与处理住院事宜,体现的是兄弟之情,但并不是法定的义务。鉴于弟弟李小弟诉求中的金额17万元包含了人情来往的方面,故法院综合认定哥哥李大哥、嫂子王大姐应当共同向弟弟李小弟偿还14.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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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一方应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的责任。作为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应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在一方遭遇危难时应当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地自觉履行。

夫妻扶养义务是对人类生存权乃至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夫妻扶养关系同时具备财产和身份双重属性。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是帮助对方解决生存问题的最直接手段,同时也是实现家庭稳定和睦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中,有关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的案件开始逐年增多,相对于离婚案件,该类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往往更加迫切,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或者贫困地区,一些涉及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案件更是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法律中也有所体现。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既有物质的内容,又有非物质的内容。而且,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法律规定的设立,对传承并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弥补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等方面,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前述案例中不难看出,李大哥与王大姐系夫妻,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李小弟作为李大哥的亲兄弟,双方已经成年,且二人均以各自组建家庭,独立生活,双方之间无法定的扶养义务。李小弟基于手足之情,垫付了医药费用,用于抢救生命垂危的哥哥,其支出的费用应属于李大哥与王大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大哥与王大姐共同偿还。一般而言,李小弟的行为,在法律上则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相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仅设一个条文相比,《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准合同”,其中为无因规设定了6个条文,较为完整地规范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对无因管理的类型、法律效果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前述案例中,李小弟垫付医药费的行为,明显符合无因管理的定义,他可以请求因此受益的李大哥与王大姐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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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古人用“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来形容相爱的人感情深厚,以生死与共的誓言来表达同生共死之爱情。夫妻并不仅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在配偶遭遇人生变故需要扶助时,另一方理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更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的相互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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