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民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企业实力日益增强,商业主体间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那么如何在这个复杂的市场环境里,更好地生存下去、更有效地保障企业合规化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我国经济如今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因此,企业风险防范与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不起诉 公司治理 公司法 刑法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学理界与实务界主要研究的热题,而刑事合规又是企业合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也在2022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的相关内容,这标志着在未来几年内,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在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实施落实,同时,这也是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但由于我国正处于企业刑事合规化发展的初期,许多理论与实务经验不足,因此,研究刑事合规制度无论是对于法治建设还是公司治理都显得非常必要。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
“企业合规”一词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即由美国金融行业在政府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的背景下首先提出,银行是否执行了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合规管理制度,成为美国政府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核心内容。 [1] 因此,最初的企业合规是特指行政监管合规。
直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对海外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显著加强,大批跨国企业因为存在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而被定罪判刑。由于定罪给公司所带来的不仅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使公司失去商业机会和交易资格。因此,为避免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多公司开始重视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自此,美国企业合规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企业合规从特定行业的管理机制,发展成为美国企业界普遍的公司治理方式。与此同时,从刑事执法部门加强合规监管开始,合规监管逐渐被几乎所有政府部门所接受,形成了刑事合规和行政监管合规并存的局面。
在2000年以后,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企业欺诈丑闻,包括安然、世通、雷曼兄弟等在内的多个美国公司,因卷入欺诈案件而最终宣告破产。为应对这场危机,加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美国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法案》规定的监管方式就是督促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其建立、运行、评估、披露内部控制体系的责任。此后,美国又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针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推动了企业合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普遍实施,一些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逐步接受了“通过合规进行公司治理”的理念,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OS) 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标志着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步入成熟阶段。
随后,我国于2011年开始引入了企业合规的概念,自2018年起开始全面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两年后,我国在全国各省市开始督促指导企业合规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创建第一期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共涉及北京、上海、辽宁、江苏等10个试点城市,并于同年发布企业刑事合规试行的成果,即《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一批)》,包括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共计4个指导案例,该批案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既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守法经营,又能减少和预防企业再犯罪,使企业更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给此后在全国范围内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企业合规的新阶段,尤其是在刑事合规领域,各项制度趋近成熟,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1年6月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于同年12月1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以及对该批典型案例向公众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于1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发布《及时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答记者问》,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共涉及近20个不同领域,不同罪名的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答时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代表着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标志着我国在刑事合规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企业进行合规化建设以及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践应用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二、刑事合规的释明
刑事合规历经数十年发展,已由传统的刑事合规建设发展成了现在的“刑事合规性” [2],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包含关系,但仍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上、服务上的经营;该意义上的刑事合规偏向于对公司的内在发展与建设进行合规化管理,预防刑事风险的发生。而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或减轻因违法违规而遭受的各种损失所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 [3] 换言之,企业合规是企业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治理方式,是一种企业在陷入执法调查时获得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合规更偏于企业在陷入刑事风险后,采取的一种减轻刑事责任以保障企业继续发展的手段或方法,而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大中小型企业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依法治理的重要性,因此目前学理界与实务界所认定的刑事合规是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意义的刑事合规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合规相结合,于是产生了积极的和消极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4] 。但由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未经过立法予以确认,因此该词语在表述上,学理届还是具有争议。学理上认为从刑事法的视角去研究“合规计划”,并没有必要去创造一个极易产生误解的“刑事合规”学术词汇,如果非要用一个术语来概括和提炼的话,国内学者翻译时使用的“刑事合规性” [5] 则显得更具有严谨性。
三、刑事合规是公司、企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进步,国家不断对营商环境加大治理与保护力度,我国企业也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春天,众多优秀企业迅速崛起,享受着新时代带来的重要成果,当然在此期间,不免有些企业开始从事违法活动收取暴利,或利用传销、理财基金等方式开始对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以各种理由吸收资金,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也有些企业是因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不足,不慎触犯刑法,或者有一些企业由于成立较早,在当时实施国家以各种方式激励企业进步的政策中,由于当时的法律规范与政策的滞后性,没有相关配套的指导,导致可以参考的基准法缺失,从而不慎触犯相关规范甚至是刑事法律规范,但基于该企业对当地经济具有较大贡献,在当地解决就业问题上承担较多等原因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不利于企业继续发展的角度,我国开始试行合规不起诉制度以保障涉事企业的稳定发展,并同时制定出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予以落实,这样不仅实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而且使企业的建设更加完备,有利于企业可持续的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军于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作报告中也特意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惩治促矫治,企业获新生。”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联合主办的“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立法推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企业合规制度的立法必要性与立法模式,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多部门法的立法推进问题进行了充分而热烈的研讨。这不仅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足够的政策性支撑,同时也为企业设置了更多的法治保障,尤其是刑事合规改革的专项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这无疑是更有效地维护了营商环境的稳定,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步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企业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要正确理解刑事合规政策的含义,不要把刑事合规整改制度当作企业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保护伞。同时,企业内部要加大刑事风险的防控力度,建立专业的风险防控部门,妥善处理好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发挥出积极的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企业在不慎陷入刑事风险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地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查清事实,为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提供现实基础。因此无论是积极的刑事合规预防规制度还是消极的刑事合规整改制度,企业都应当引起重视,防患于未然才能在发展中从容不迫。
四、 刑事合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刑事合规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公司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将企业比喻成人体,那么公司治理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刑事合规制度就是人体免疫系统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之一“白细胞”,它保护着企业健康发展,而当企业出现问题时,它又可以像一道屏障一样让企业转危为安。因此刑事合规制度不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3年第3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后简称《意见》)中指出了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以及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6类情况的犯罪。《意见》的发布无疑是给公司、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给公司、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刑事合规建设依据,也指明了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例如企业禁止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行为,禁止实施违背公共政策功能和目的、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的行为,同时企业要预防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以及企业在受到恶意举报时,能够及时地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等。
因此,公司在发展中要尽可能地避免发生错误就必须要进行公司治理,而进行公司治理又必须重视刑事合规的建设,但这里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企业只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就完成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也不能错误地将公司其他方向的治理去涵盖刑事合规建设,几者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同样也是企业的生存之道。目前正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在党中央全力保护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公司形成完备的治理体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公司应当把握机会,顺流而上,加强对公司治理的重视,着手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制度建设,实现企业现代化经营上的转变,充分认识公司治理就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司治理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