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税务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与人民法院是否应审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有关的“纳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
2023-11-02
在未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下,对与税务处理决定有关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查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有关的“纳税争议事实”,司法实务裁判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关的“纳税争议事实”发生争议,属于该条规定的“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在未依法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下,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所认定的“纳税争议事实”,应当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因此不应当审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有关的“纳税争议事实”,据此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不在少数。本文认为,这是人民法院对税法规则和税务处理决定发生效力的涵义,存在理解错误。税务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有关的“纳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