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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京师律师谈山东滨州高某先贪污洗钱案 更新日期: 2024-08-09 浏览:0


01、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时任某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的高某先(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款1909891.6元,后安排某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卞某冬将上述公款以卞某冬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账户,其中1706681元为卞某冬个人存折、203210.6元为4张户名为卞某冬的存单,卞某冬将上述存折、存单交给高某先。上述款项均为高某先贪污所得。

2015年3月,高某先的妻子被告人姜某军安排在某银行中海支行分理处上班的表外甥女李某将上述1903210.6元从卞某冬银行账户取出,存入李某个人银行。姜某军安排李某先将17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在北京开宾馆的表姐夫被告人刘某章处,由刘某章再将该款项转至被告人姜某军的儿子高某。刘某章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将该170万元按照姜某军安排转账至高某银行账户。姜某军又安排李某将203210.6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其持有的张某彩(刘某章的妻子)的银行账户下,后姜某军将存有该款项的银行卡交给高某先。另查,2018年5月29日,刘某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鲁1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某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2、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贪污和洗钱两个主要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职务犯罪

高某先利用其作为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套取公款,这是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通常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职务行为规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挪用公款。本案中,高某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务行为规范,而且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洗钱行为

姜某军和刘某章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所得,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洗钱行为通常涉及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换成合法资金,以掩盖其非法来源。在本案中,通过将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转移,犯罪嫌疑人试图切断资金与贪污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从而达到隐瞒和掩饰非法所得的目的。

(三)共同犯罪

本案中的洗钱行为是多人共同参与的结果,体现了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在本案中,高某先、姜某军、刘某章和李某之间存在共谋,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了洗钱行为。这种犯罪形式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四)主动投案

刘某章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主动投案可以被视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章的这一行为体现了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改,也可能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产生正面的示范效应。

03、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姜某军和刘某章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法律对于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刘某章的主动投案行为在判决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显示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肯定。

针对此类犯罪,建议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防止非法资金的流动;加大洗钱犯罪的查处力度,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同时,鼓励公民积极举报贪污洗钱等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简介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权益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洗钱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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