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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浅析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章程中的记载事项 更新日期: 2024-08-07 浏览:0

本文作者:王虎正律师

01、前言

主体经营状况欠佳,基于降低经营成本考虑,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上大做文章,通过无故调岗降薪、提高业绩考核指标、边缘冷落、制定新规等方式,从而迫使员工主动离职,屡见不鲜。本《公司法》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赋予了公司众多自行决定公司治理事务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经营范围、治理结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股权转让、重大经营事项、利润分配等诸多事项进行规定,结合实践中因章程约定过于简洁而产生的纠纷,各类重要事项如何制定对于公司成立后的长久运行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对于公司发起者、股东等主体而言,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合理布局、全面统筹章程中各项事项,对各类需要记载的事项合理安排。

02、公司章程中的记载事项之分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把组成公司章程的众多条款进行分类一分为三,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

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通常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在指定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或者进一步规定的事项。如果欠缺此类条款,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但会导致公司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正常运转。该类事项散见于《公司法》的零星规定中,需要章程通过章程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的内容。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由发起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充分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性和个性特点,是公司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公司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同时也体现了公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任意记载事项一旦载入公司章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成立之时更容易让人忽略,作为公司而言,应高度重视该部分事项的记载,因此,本部分仅针对任意记载事项进行描述。

03、新公司法项下的各类记载事项之规定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资格

《公司法》第10条第1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

《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

《公司法》第62条第2款: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68条第2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任期

《公司法》第70条第1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6)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76条第2款: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7)有限责任公司送交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

《公司法》第209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

《公司法》第184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182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3.任意必要记载事项

(1)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及过错追偿

《公司法》第11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方式

《公司法》第24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法定职权外的职权规定

《公司法》第59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公司法》第64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66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法定职权外的职权规定

《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公司法》第6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73条第1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74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外的职权规定

《公司法》第78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81条第2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3)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90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以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足应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第97条第1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16)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商业机会的例外

《公司法》第183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公司法》第190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公司合并支付价款比例的例外

《公司法》第219条第2款: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04、公司章程中常见的记载事项之制定策略

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数量相当可观,上述记载事项在规范公司运作的同时赋予公司充分的意思自治空间。公司在制定和修改章程如何合理利用上述记载事项,是实务中比较关注的问题。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选择几个常见的实务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1.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此外,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就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过错赔偿等予以明确,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针对上述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细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主体以及数额,避免公司因对外投资或担保问题而陷入困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规定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并确定股东出资的最长期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就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以及出资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作出约定。

4.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是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其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宣告其失去相应股权的制度。股东失权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新制度,明确董事会是公司核查和催缴义务的主体,对股东主体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具有严格要求。公司章程应明确催缴宽限期的期限和催告程序,以及该部分应缴未缴出资的处理。

对外投资或担保可能会使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而面临损失,但是否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也是股东基于外部环境所做的商业决策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但是需要在章程中确定下来,即确定由股东会或股东股东大会,甚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以及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但是该自由约定仅限于对外投资和担保,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规定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股东会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公司股东通过章程股东会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和细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次数、召开时间;可以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如邮件、短信、微信等)、通知内容等;可以规定股东会更多更灵活的召开方式,除现场会议外,还可规定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为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

6.股东会表决权行使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章程中可以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或者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明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决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如果将章程修改为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应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为宜。否则,该章程修正案可能会因为侵犯了小股东的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7.股权转让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事宜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事项。

8.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如果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有多个,容易导致股权分散情况;同时,如果继承人与原来的其他股东之间缺乏信任基础,或者经营目标不一致,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公司僵局。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利益。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的例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主体、继承时间、继承方式以及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履行的程序,甚至可以排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继承权等,这些均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在公司章程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这些排除或限制性规定应当有效。但需注意的是,上述排除或限制性规定规定不能剥夺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例如,不得规定股东去世其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等。

9.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及认缴增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这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在章程中或股东协议中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及认缴增资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

10.非等比例减资

非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减资。公司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减资原则上应采用等比例减资的方式。实务中,非等比例减资主要应用于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及回购型对赌协议场景之中,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形式及现实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采取适用不同的减资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出资比例减少出资额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

05、制定公司章程之基本原则

1.公司章程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三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2.公司章程要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

我国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要将三大机构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以发挥最大作用。一是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有章可循,将股东、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应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同时要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各项工作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规范监事会运作,切实发挥监事会的职责,有效保障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3.公司章程要符合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

公司治理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股东权利保护和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等,其中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运作的重要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原则。如果在制定章程以及股权设计过程中不遵循此原则,非常容易产生公司治理机制失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结果。当然,在使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还要遵守诚实信用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可以提前在公司章程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约定,以切实保障股东权利,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

4.及时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会面临不同的问题,公司章程并非制定后一成不变。当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公司经营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应当考虑适当调整公司章程内容,以更好适应公司本身及市场规律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当然,还应注意保持一定时期内公司章程的稳定性,避免公司治理陷入混乱局面。

06、结语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这就要求公司在设立之初,就要对章程进行宏观的把握,章程的各类事项约定越是全面详尽,越能将公司的股权架构、人员职责等设计的更符合本公司的发展,从而在公司内部减少和避免纠纷的产生。

来源|京师济南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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