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丨到同事家摘梨受伤 谁应承担责任? 更新日期: 2025-07-14 浏览:0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淮北、池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绍兴、濮阳、绵阳、恩施、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01

一、案件回顾

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后,便与另一名同事相约一同前往黎先生家。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

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刘女士当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做了简单的处理。但回家后,她感觉自己的左眼越来越疼痛,便在事发二十多天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并住院治疗了15天,产生治疗费用一万多元。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在与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将黎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自行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二、法律解读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但是由于现实中有时也难免发生“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近年来,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施惠人因做好事的行为而承担了与侵权相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违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更与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亟需法律予以进一步阐明。

《民法典》积极响应司法实践的立法需求,虽然没有明确针对好意施惠做出法律规定,但它却针对好意施惠的一种最常见的情形,即好意同乘做出了规定,其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从中不难看出,好意施惠之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也就是好意施惠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施惠人则无须担责,这对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大有裨益。

03

三、律师提醒

好意施惠是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与鼓励的行为,是人与人相互关爱、互帮互助的一种良好体现,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应注意审慎义务,把好事做好,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要尽到必要的保护、注意义务,确保在自身安全及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避免因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纠纷,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渡人渡己,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同时,要注意好意施惠的方式方法,若施惠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施惠作为减责事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末图2024版.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