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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财产分割的刚性程序保障 更新日期: 2025-07-14 浏览:0


►作者:任倩怡律师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传统模式下,隐匿财产、虚假申报等行为严重阻碍司法公正。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的修订,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强制力保障。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深入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婚姻家事场景中的适用。

一、婚姻家事场景中的典型适用情形与法律认定

1.核心功能定位

该制度旨在解决离婚诉讼中财产信息不对称问题。当一方对配偶财产状况存在合理怀疑(如发现异常资金流动、隐匿不动产等),或案件涉及复杂跨国资产、家族企业股权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申报程序。汉阴县法院的实践表明,通过强制双方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并附产权凭证,能有效压缩隐匿财产空间,为调解或裁判奠定事实基础。

案例来源:汉阴法院【以案说法】你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吗?

2.法律后果的梯度设计

河北曲周县法院(2024)冀0435民初1951号判决创设了“未即时申报但补救”情形下的责任比例:未按时申报方被酌定少分10%财产。这体现司法对程序违法的分级惩处——相比《民法典》第1092条对“恶意隐匿”行为的不分财产,轻微程序瑕疵可通过财产分配比例调节实现罚则适配。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435民初1951号

考虑到苗某在本院下发《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未能即时申报该项财产,经督促和批评后,及时申报,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酌定高某比苗某多分10%,即高某分得20409.91元(37108.93×55%)。

案例来源:alpha平台检索

二、适用主体的法律界定

1.义务主体的双向性

法律明确要求离婚诉讼双方均需履行申报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实践中易存在误区,认为经济弱势方无需全面申报。但无锡中院规定强调:当事人需分别填报《申报表》并签署《保证书》,即便全职主妇也需申报婚内受赠首饰、理财收益等财产。

2.申报财产的范围穿透力

申报范围不仅限于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显性资产,更延伸至:(1)婚前购买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其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2) 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期待性权益;(3)夫妻共同债权、债务;(4)其他所有依法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形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

2019.03.14

第一条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规定

2023.03.06

第一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当事人依法申报财产。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夫妻双方分别填报《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表》、签署《保证书》。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申报令的要求如实、全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得隐瞒或遗漏;提交申报表时需一并向法院提交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存款明细、债权债务凭证等,并将该财产凭证复印件留存卷宗。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应随受理、应诉材料一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表》及《保证书》范本,指定当事人申报财产期限为自收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书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第四条 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婚前购买、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的动产或不动产。(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第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申报或未申报的,视为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来源:alpha平台检索

三、行为认定与评估:司法介入的核心考量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中的“不如实申报”行为,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的识别标准与梯度化处置规则。逾期申报行为以程序违约为核心特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15日申报期限,即被推定为未如实申报,触发程序性法律后果。部分隐匿行为需满足实质隐瞒要件,实践中通常以漏报资产总额达20%为量化基准(参照无锡中院裁量指引),法院可依《民法典》第1092条酌定减少过错方5%-30%的财产份额。虚构债务行为需具备主观恶意与客观造假的双重属性,如伪造借据且存在资金回流等反常证据链,除强制不分财产外,司法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处以罚款等强制措施。跨境资产转移类规避行为以境外账户隐匿、近期异常资金流动为典型特征,司法机关可采取司法拘留、跨境追索等复合手段。

目前,恶意规避行为的形态持续迭代,需警惕三类高危场景:一是将资金转化为虚拟货币、NFT等匿名资产;二是利用离岸信托、代持架构分割所有权;三是以虚假赠予近亲属形式剥离资产。对此,司法机关正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强化穿透审查,对境外保单、隐形股权等复杂财产形态实现全覆盖核查。

四、程序规则与执行保障

为确保申报制度的实效性,程序规则设计强调刚性约束。

1.时限要求严格

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通常为15日)内完成申报,延期需书面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形式要求完备:申报需采取“双重签署”形式,即当事人不仅需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还需签署《保证书》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知晓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2.证据要求明确

申报时需同步提交相关财产的权属证明、账户流水、债权债务凭证等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以便法院核查。

3.执行保障

执行保障方面,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成为关键。部分法院实践表明,通过将当事人申报的财产信息(如房产、股权)与税务、不动产登记、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库进行交叉比对稽核,能够有效发现异常申报线索。对于查实的虚假申报行为,除在财产分割上予以惩戒外,还可考虑将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震慑。此类联动机制已被观察到有助于显著提升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法律提示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已构成离婚诉讼中具有强制效力的核心程序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必须充分认知以下法律义务与后果:

第一,全面履行法定申报义务系不可豁免的责任。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经书面申请可延长至三十日),当事人须向法院提交覆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投资性收益、知识产权衍生权益等显性资产;婚前购置但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动产与不动产(需注明还贷比例及增值部分);由第三方代持的股权、离岸账户资产、虚拟货币等非传统财产形态;已确定归属但尚未完成给付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期待性权益;全部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法律凭证。任何对财产范围的限缩性理解(如仅申报登记于己方名下的资产)均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第二,程序合规性直接关联实体权利处分。申报过程需严格遵循三项形式要件:同步签署《财产申报表》及附法律效力的《保证书》,确认申报内容真实性;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证券持仓证明等权属文件的完整复印件;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延期申请须以书面形式附具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将直接触发《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推定隐匿条款,导致财产分割比例削减;经稽核发现漏报资产价值达总额20%以上的,司法机关有权酌定减少过错方20%-30%的财产份额。

第三,恶意规避行为将招致复合型法律责任。对于采用下列手段逃避申报的行为:通过跨境转账、离岸信托分割资产所有权;将资金转化为虚拟货币、NFT等匿名资产;虚构债务凭证或虚假赠予协议,司法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并启动跨境司法协作追索财产。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背景下,建议当事人停止单方处置重大资产,在律师协助下建立财产凭证链,杜绝任何侥幸性瞒报。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1号)

第44条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作者简介

任倩怡 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书记、执行副主任、公司金融资本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及电视台法制频道嘉宾,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丰富的司法实务能力和经验。

任倩怡律师熟悉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的多种传承工具、路径及法律架构,常年为高净值人士及其家庭提供财富安全与传承的整体规划方案。同时兼具婚姻家庭治疗、亲密关系处理领域专业知识,专注于跨境婚姻关系及财产纠纷的处理。兼具心理咨询师基础,在处理婚家领域纠纷时,能够根据个案特点在深度关注当事人的隐形诉求基础上做到在实战中落地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互利性和非对抗性的多种替代性、创造性、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真正地解决客户的烦恼。

任倩怡律师专注于公司设立、运营、治理、融资等环节法律服务,常年向企业提供专业性、商业性的法律意见。具备立足法律专业视角综合商业战略与顶层逻辑,通过多维度运用危机处理、商业谈判、策划、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复杂的纠纷提供实用性解决方案,实现客户商业目标的能力;执业多年积累了大量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大型国企、政府、私企法律顾问,建立并保持着长期、友好、密切的合作。

专业领域:跨境投融资 财富管理与传承 婚姻家庭 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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