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在京联合召开了《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发布会并进行同步直播。发布会主办方21世纪报系党委委员、总裁虞伟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殿学发表致辞。白皮书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研究中主任李俊慧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峰围绕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与大家进行分享。
图:发布会现场
图:发布会主办方21世纪报系党委委员、总裁虞伟
主办方21世纪报系党委委员、总裁虞伟在致辞中指出,金融安全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金融反腐连续三年获得了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关注。在金融行业,“离钱太近了”,利益和资源相对集中,金钱与权力深度纠缠。一旦发生腐败案件,也有较强的外部性,极易诱发金融风险事件,不仅影响金融职能发挥,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近年来,国家金融领域的反腐力度也逐步加大,公布的一批“亿元”级案件让人怵目惊心。《21世纪经济报道》是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下属专业的财经媒体,紧跟时代脉搏,关注并记录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历程。为加强对金融从业者犯罪和金融风险案件的研究与报道,报社于 2019年12月上线了专门的《21说案》栏目,至今已发表各类金融案件报道100余篇,其中半数以上为金融从业者犯罪的报道,对一些重大案件都有紧密的跟踪和深度分析。
此次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依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顶级团队,结合媒体智库优势,以及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三方联合打造首份金融从业者犯罪情况研究报告,本报告数据相对完整全面,内容丰富详实,期待为金融行业预防腐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绵薄之力。
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殿学
作为主办方之一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殿学发表致辞。他表示,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既包括金融运行风险防范化解,也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的防范化解。近年来,金融犯罪数量在不断增加,涉及融资的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类犯罪数量更是居高不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非吸、集资诈骗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对融资行为也在不断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下调,对外借贷利率过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套路贷诈骗罪的构成,是否需要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各地判决的认定并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对金融犯罪进行深入研究,顺畅民间融资,减少金融犯罪,促进社会发展。
图: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研究中主任李俊慧
《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研究中主任李俊慧发布并对该份报告进行介绍。
该白皮书从案件态势分布、案件特征、结论建议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白皮书显示,在金融反腐高压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审结态势整体呈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有望实现触顶回落。
从罪名分布来看,涉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等案件量排名靠前,占比分别为27.12%、7.88%、6.74%、6.42%;从业务领域来看,贷款占比48.41%,排名第一,其他为信用卡、保险、理财、金融票证,占比分别为24.07%、12.70%、8.99%、5.82%。
从被告人身份来看,法人占比1.31%,自然人占比98.69%。而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来看,银行占比达31.90%,居第一,保险、金融资管管理公司、小贷公司分别占比23.41%、16.56%、5.48%;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职务分布来看,高管、中层管理管理者、基层员工占比分别12.37%、20.74%、66.90%。
白皮书通过数据的分析还给出了三点建议:
一、在金融高压之下,在存量清理得差不多之后,增量得到控制,未来几年逐渐有可能进入回落的趋势;
二、金融机构、银行业、银行从业人员出现缺口的地方多为贷款业务,需要管理者加强制度建设;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人员法律教育培训,警示教育需要常态化开展。
图: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发表题为《预防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问题与对策》的演讲。
卜祥瑞指出,预防金融从业人员犯罪迫在眉睫。金融行业成为犯罪高发行业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二、防范犯罪风险机制需要强化;
三、个别金融机构权力高度集中,迫切需要健全有效的约束机制;
四、个别银行从业人员价值观的扭曲。
如何防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卜祥瑞认为,应提升从业人员合规能力,准确把握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界限;提倡法治思维,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提示风险,发挥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自律作用。
图: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从宏观角度分析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的特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与时俱进。
劳东燕老师对当前非法集资司法实务的做法进行了评析。她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非吸规制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一、司法解释中把存款理解为资金,存款相当于资金的下位概念,但是现在把下位概念直接扩张理解为上位概念,这样使得非吸罪既打击直接融资,也打击间接融资;
二、对构成要件的范围缺乏必要的限定;
三、行政规制与刑罚手段之间缺乏衔接;
四、扰乱金融秩序的要件完全被虚化;
五、入罪与否完全取决于行政性许可。
所以,司法实务中应考虑对该罪的处罚范围做必要的限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要求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界分清楚;
二、如果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对于难以区分清楚的案件,要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定罪;
四、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误识,阻却主观故意。
劳东燕强调,眼下非吸罪的司法适用要考虑法律框架的价值立场,要向着有利于产业创新和行业发展,有利于金融系统实现有效的自治的方向发展,有必要立足于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实现标本兼治。
图: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金融犯罪的立法发展。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48个条文中,金融犯罪占10个条文,主要涉及四个板块: 证券类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罪。
非法集资案件在金融犯罪中的司法适用比例居高不下。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其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表现在将25年前设置的限额罚金制改无限额罚金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档”,将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删除集资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法定刑档次,意味着现在到了过去的第二档就可以处7年以上直至无期,即通过“减档”来加大打击力度。
关于洗钱罪,突破了传统赃物罪的理论思路,将自洗钱入罪,这是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
图:京师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峰律师
京师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峰律师从企业家涉金融犯罪的预防与辩护两个切入点进行分享。
从预防角度来讲,金融犯罪的预防主要从企业刑事合规方面切入,金融行业从业者违法犯罪不断攀升,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
一、金融机构的决策者一把手的权力过大,权力越大或导致迷失自我;
二、从业人员难以自我约束,单纯的道德约束很难达到预防作用,需要道德教育、党纪教育、职业教育、法律教育多管齐下;
三、金融机构内部制约制度虚化,导致监督缺失,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惩罚机制,也导致权力持续膨胀,降低了对风险防范意识。就金融人员从业及企业家犯罪辩护来讲,更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刑事专业律师来进行专业辩护。涉及到犯罪,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是涉案当事人降低各方风险与损失的最有效途径。
图: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