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丰剑波律师
本文由京师(重庆)律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出处及作者,违者必究。
最高法:企业预重整过程中,
尚未审结民事案件能否申请中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预重整是在困境企业基于债务重组从庭外重组基础上走向破产重整程序的自我拯救制度。
企业预重整过程中,尚未审结民事案件能否申请中止审理?
裁判要旨
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
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04破申2号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丰泰印务有限公司、绵阳中通重型包装有限公司、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浩通包装有限公司、绵阳瑞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个月。
2019年7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天地建筑创新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予以二审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中资国本成都公司、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提交一份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破申2号《决定书》,申请中止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破申2号《决定书》载明为决定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8家公司实施破产预重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对中资国本成都公司、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主张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向二审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适用法律错误。经查,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2020)川0704破申2号《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法院决定对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施破产预重整,但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二审法院据此对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所主张事实,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二审审理已经完结,其亦不能据此要求二审中止审理。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