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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为买房子假离婚 怎知弄假成了真 更新日期: 2024-09-04 浏览:0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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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3年,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的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夫妻俩决定再购买一套学区房。但是,因为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了小敏。

2019年7月,二人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支付女方离婚补偿款300万元。

然而,在学区房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小敏却说双方已经离婚,她不愿意复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但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为此,愤怒不已的小刚将小敏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充分确定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而且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小刚也立即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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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离婚无小事,解除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可能还会涉及他人以及公共的利益。因此,即便是协议离婚,双方仍然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无论当事人自己是否认为是“假离婚”,只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诉讼离婚,法律上就是真的离婚。离婚后,双方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任何一方都有和其他异性结婚的自由。现实中,“假离婚”常常出于一方受对方欺诈或者双方为了规避房产限购、企图逃避债务、获得更多征地或拆迁补偿等原因,而办理的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无关于离婚目的的规定,也没有因此影响离婚效力的相关条款。因此,在夫妻双方“假离婚”后,除非双方自愿复婚,否则没有办法恢复二人的婚姻状态。

但是,若“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就不一定有效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的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若在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离婚补偿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掩盖其规避房产限购等目的的行为,那么相关条款就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此外,若《离婚协议》签订时一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另一方还可以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要求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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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夫妻为了避免“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书面复婚协议,约定达到某一目的后双方必须复婚;否则,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殊不知,婚姻关系是否缔结、是否解除均具有极强的人身关系属性,若强迫双方复婚,有悖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便“假离婚”的夫妻双方签订了一纸复婚协议,也会因为违反婚姻自由及公序良俗,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除此之外,“假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通常在财产分割上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双方日后真的复婚,若之后再次出现矛盾而“真离婚”的话,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复婚之前的财产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届时在分割上可能会给某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即便是在“真离婚”时您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前的离婚系“假离婚”,可能也会因为时间跨度久、经过一次婚姻后双方的财产发生了混同和转换、复婚前财产已经经过一次分割等原由,而使您主张复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难度加大。

虽然离婚后婚姻关系无法强制恢复,但是,相关《离婚协议》却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若您弄假成真,“假离婚”不慎演变为“真离婚”,也应积极寻找相关证据,如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居住、双方财产混同、存在与书面《离婚协议》明显相悖的其他协议或者书面凭证、聊天记录等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离婚是假,风险是真!“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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