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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康雅琳 律师
新 公司法自 2024年7月1日实施以来, 很多报纸上的分类广告版面出现了不少公司发布的《减资公告》。从企查查数据显示,新公司法公布后的半个多月时间内,全国就有超1.2万家企业完成注册资本的减资。2024年全年,上市公司发布的对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减资公告达136份,涉及103家上市公司。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变革催生了企业的减资潮。因此,笔者为帮助企业了解减资的政策和程序,将减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和税收风险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供企业参考。
一、哪些情形可以减资?
1.解决股东出资瑕疵问题: 股东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时,可通过减资的方式免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
2.调整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的个别股东减资或股东不同比减资均可改变股东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3.股东股权变现: 股东在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通过减资将股权变现。
4.解决公司资本过剩问题: 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可通过减资的方式以发挥资本效能。
5.公司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6.剥离公司业务和资产: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战略布局的要求,将某些业务和资产剥离给股东。
二、减资的方式
1.等比减资和不等比减资。 等比减资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不等比减资指仅部分股东减资,或各股东均减资但减资比例不尽相同。
2.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普通程序) :减资将造成公司净资产发生实际变动,涉及向股东返还经济利益。因此必须按照《公司法》第 224条的规定,按照减资普通程序来操作。形式减资(简易程序) :没有实质改变公司资产,只是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账目数字调整,不涉及向股东返还经济利益。可以按照《公司法》第 225条的规定,按照减资简易程序来操作。
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执照作废申明。)
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
(一) 普通程序
( 1)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
( 2)股东会通过决议。( 同比减资三分之二决,不同比减资一致同意 )
(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一般以减资基准日作为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 4)通知与公告。公司须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不能直接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对于潜在的未知债权人,则应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5)债权人异议权规则。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6)登记。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登记事项。减资后,公司需要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登记,换发新营业执照。
系统具体操作: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公示公告”模块下的“企业减资公告”。选择一个登录方式并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登录”。首次登录的用户选择下方红字“企业联络员注册”,已经注册的用户直接登录。选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填报”。填写公司相关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减资公告发布完成后,需要等待45的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
(7) 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 简易程序
1. 适用前提:公司存在亏损,公司先后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使用该种方式减资则没有通知债权人的要求)
2. 具体程序: ①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②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3. 限制条件:通过简易减资程序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简易减资之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五、税务处理
(一)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1.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 需要交税,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2.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撤资收回金额 <投资成本 ,但有正当理由 :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法人股东撤资减资
六、法律风险
减资过程中,违反通知义务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停止减资之诉和公司减资无效之诉。
①公司减资尚未完成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行使停止减资的请求权,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
在向公司请求未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依法履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②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
适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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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作者介绍
康雅琳律师
康雅琳律师,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文化品牌委员会委员、国际法律事务部成员。京师律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会理事。曾就职于国家税务总局惠水县税务局,并在办公室、计划财务股、纳税评估分局、征收管理分局、大企业管理分局等多个部门任职,并担任过计划财务股股长、征收分局副局长、大企业管理分局副局长,对税收工作流程及税法知识较为熟悉。在担任大企业管理分局副局长时,管理辖区内的制造业(如:西南水泥)、食品制造业(如:阿乐食品、味莼园)、电力生产和制造业(如:供电局、团坡电站、龙山新能源)等重点行业,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从事律师职业后,一直致力于财税法律研究,力图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全面的涉税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及税务筹划、民商事法律事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