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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婚姻登记制度的重构与转型——对《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次修订的述评 更新日期: 2025-05-29 浏览:0

一、修订背景

婚姻登记制度是国家公权力进入婚姻关系的重要路径,是民法与行政法的交汇点,兼具程序确认与权利保障双重功能。2024年,《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确立全国通办、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法典衔接等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标志着婚姻登记制度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完成了初步结构重构。

然而,随着制度实施深入推进,实践中仍暴露出若干亟待完善的问题:如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仍待优化、婚姻家庭服务体系覆盖不均、登记数据的隐私安全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同时,数字政务纵深发展、“服务型政府”理念进一步强化,对婚姻登记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治理协同性提出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2025年4月6日《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次修订,这既是对2024年版制度实施效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登记制度治理现代化的再度升级。此次修订在坚持登记规范性与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制度的人本属性、技术支撑与风险防控,力求建构一个功能完整、数据支撑有力、社会服务协同的现代婚姻登记制度。

二、主要修订亮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五大类共十二项制度变动,分别对应程序优化、信息化建设、服务体系构建、弱势群体保护、法典衔接等维度。

(一)登记制度与程序优化

1. 全国通办制度确立

2025年修订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消了“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限制,明确规定内地居民可以在全国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一制度突破性地打破了地域壁垒,使婚姻登记服务更贴近公民常住地和实际生活地,极大提升了流动人口群体的办事便利性。对比而言,法国婚姻登记通常要求在一方住所所在地市政厅进行,其婚姻登记仍然受到居住地的限制,尚未实现完全的跨区登记。我国此举更体现政务服务一体化的主动推进。

2. 材料简化与户口簿取消

修订后的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申请材料仅需居民身份证和书面声明,取消了户口簿作为强制提交材料的要求。这项改革消除了“父母控制户口簿导致登记受阻”的社会现实问题,在保障个体婚姻自由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同样,美国大多数州婚姻登记只要求政府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而不存在家庭户籍制度的制约,我国的改革与其趋同于以身份证明为核心的登记结构,在结婚率逐年走低的当下尤其具有降低登记门槛的现实意义。

3. 登记费用全面取消

修订后第六条第二款删去了旧条例中关于“工本费”收取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做法体现国家对婚姻登记的公益属性认识更加清晰,也保障了低收入群体平等行使婚姻权利。目前在国际上,德国、法国、韩国等国的婚姻登记不收费,而英国、美国、丹麦和中国香港地区仍然收取登记费用。我国此项“零费用”政策与之相比,充分彰显了普惠性和服务型政府特征。

4. 增设颁证仪式与预约机制

修订后在第七条第三款增加了“可以提供预约服务和颁证仪式”的鼓励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亲属参与。这与法国在市政厅公开举行仪式、日本在市役所内设有“婚礼大厅”或“仪式厅”用于举行象征性的婚礼仪式的做法类似,体现出我国对“婚姻庄重性”与“家庭参与”的人文关怀回应,也提升了政府服务的仪式感和情感价值。

(二)信息与数据安全建设

1. 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构建

修订后的第四条明确要求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建设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并实现与外交、公安、法院等机关的信息共享。这类信息联通设计类似日本户籍制度与住民基本台账的联动模式,也体现我国行政效率与风险防控能力的同步提升,有助于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婚姻登记协同治理格局。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统一标准、动态更新的信息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婚姻登记数据的实时核验与自动比对,有效防范重复登记、重婚、涉外虚假婚姻等风险,还可为身份识别、信用监管、诉讼程序等提供权威数据支撑。

2. 联网审核与档案管理机制

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应通过系统联网核验当事人婚姻状况,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则规范了婚姻档案的保管与使用。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框架下,婚姻登记档案部分属于敏感信息,必须明确保管年限和查阅权限。我国制度此次修订亦开始关注数据的“生命周期管理”,为档案的依法使用和长期追溯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配合信息共享机制,该规定还可为不动产登记、诉讼执行、公证活动等提供辅助佐证,强化婚姻登记制度在国家数据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3. 隐私保护义务与法律责任

修订后首次在第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明确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这回应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强调“目的限制”和“最小必要处理”原则一致,我国此次变动表明政务数据处理正迈向“合规+问责”的双轨制度模式,防止因信息泄露引发民事索赔或行政处罚。

(三)婚姻家庭服务体系建设

1. 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机制

修订新设第五条与第十七条,明确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婚姻登记机关分别承担“婚姻家庭服务指导机制”建设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提供的职责。这一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职能从单一登记确认扩展至关系支持与情感干预,具有重要的治理意义。通过在登记前后提供婚前教育、矛盾疏导、情绪辅导等公共服务,有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婚姻、科学处理冲突、减少草率结婚或冲动离婚的情形。

2. 倡导文明婚俗,治理高额彩礼

第五条新增“倡导文明婚俗,治理高额彩礼问题”的条文,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级的行政法规中,将婚姻领域的风俗问题纳入制度规制范畴,具有重要的政策象征意义与现实治理价值。长期以来,高额彩礼、铺张嫁娶等陈规陋俗在部分地区严重制约着青年群体的婚恋自由,不仅加重家庭经济负担,更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因结不起婚而导致的性别对立以及因彩礼引发的众多案件。这一条款的引入,也标志着婚姻登记制度在我国从单纯的法律确认机制,扩展为兼具社会引导与文化重塑功能的治理工具。

(四)弱势群体保护与人文关怀

1. 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反家暴”与“反拐卖”职责

第六条第三款新增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若发现涉及拐卖人口、强迫婚姻或家庭暴力的线索,应当依法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与处置。该条款的设立,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只是形式审查和行政服务的窗口,更被赋予了“社会风险预警哨点”的职能,成为识别、干预潜在侵权与违法行为的第一道关口。在当前反家暴与反人口拐卖政策不断强化的背景下,这一修订不仅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的高度关注,也推动登记机关在制度上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承担起更多主动识别与协同干预责任,为构建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与法律依据。

2. 规范涉外婚姻文书责任

修订后第八条第四款新增规定,涉外婚姻登记中,外国当事人需对其提交的证件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规定一方面能够在登记前端设立法律屏障,督促当事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另一方面也为登记机关在发现虚假情形后追责提供制度依据。通过强化涉外婚姻登记的实质审查辅助机制,有助于防范身份欺诈、非法居留、恶意取得移民便利等不当行为,确保婚姻登记活动的严谨性与国家治理秩序的稳定性。

(五)法律衔接与制度统一

2025年修订中删除了原《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限,明确撤销婚姻关系的决定权应由人民法院依《民法典》第1052条依法裁判作出。这一修改有效实现了行政与司法权限的明确分工,防止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之名介入婚姻效力的实质认定,从而保障了撤销程序的严肃性与合法性。该调整不仅契合我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法自治与司法审查主导原则,也对接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撤销诉讼程序日益规范化的趋势。通过将婚姻效力的终局判断权交由法院行使,立法实现了对婚姻关系权利义务体系的统一解释,有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立法趋势与制度走向

与其说《婚姻登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是在微观条文上的“精修”,不如说它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治理理念的“方向性重构”。该次修订不仅在程序设计、材料简化、费用清除等“表层规范”层面取得突破,更在数据治理、婚姻服务、基层责任与部门协同等制度逻辑上呈现深刻转型。这种转型体现出婚姻登记制度从传统“形式确认工具”向“社会治理支点”演进的系统性趋势,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转向。

(一)从形式登记向婚姻服务转型

传统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婚姻的合法性与生效要件,其功能定位在于形式审查与权利登记。但2025年修订在引入“婚姻家庭辅导”“家庭调解”“反家暴干预”等制度后,婚姻登记机关的角色不再仅是“行政确认者”,而逐步具备了“婚姻关系调适者”与“家庭风险识别者”的功能。这一转变表明婚姻登记制度正在嵌入国家的社会治理体系,成为家庭问题早期干预与个体权利保护的前端节点。

(二)从线下办理向系统互联演进

本次条例修订将“全国婚姻信息库建设”上升为行政法规义务,并明确其与公安、外交、法院等部门的数据互通机制。登记机关通过系统联网核验婚姻状态、验证材料、识别虚假登记,体现了制度从“材料提交—人工审核”的被动模式,转型为“信息互联—实时比对”的主动治理逻辑。这一演进方向顺应国家整体“数据治理”战略,也为登记制度全面实现“跨域通办”“风险预警”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从单一登记向协同共治推进

修订后在职能设计上明显突破传统“民政单管”的登记逻辑。例如,第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识别并报告涉及家暴、拐卖等情形,第五条要求地方政府建设婚姻家庭服务体系,第十条提出跨部门数据对接。这些设计体现出婚姻登记治理已从“单点受理”向“多点协同”的体系化转型,尤其在婚姻与公共安全、人口流动、信用管理等领域形成联动。这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正在向“社会治理基础信息化平台”演进。

(四)从刚性规则向柔性管理过渡

本次修订强调仪式感设计、调解服务、人性化流程,尤其是在第七条设定“预约服务与亲属参与”条款,第十七条设立“辅导干预机制”等制度内容,展现出立法对“婚姻关系的情感属性”的正视。相比旧条例以硬性流程与格式审查为核心,2025年条例则更注重柔性引导、情绪支持与社会教育。这种从“程序刚性”到“服务温度”的立法过渡,是我国迈向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婚姻治理的一种制度体现。

四、结语

2025年《婚姻登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是我国在《民法典》实施后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的又一次重要优化,不仅实现了对2024年修订成果的回应与补强,也彰显了立法层面对家庭治理、数据协同与服务效能的深度关切。本轮修订在保障婚姻登记规范性的基础上,拓展了制度的公共服务功能与社会治理能力,为婚姻关系的确认、风险防控、调适支持提供了更全面的制度基础。

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条例通过五大类十二项举措,对登记范围、程序条件、职能定位、信息保障、家庭服务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安排,整体呈现“细化条文—丰富机制—协同责任—注重服务”的复合型改革路径。无论是取消户籍限制、确立全国通办机制,还是推动婚姻信息库建设、建立家庭辅导服务体系,都体现了登记制度从形式工具向复合型制度平台的转型逻辑。

然而,制度的进步亦需实践的支撑。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如何有效配置资源、提升服务水平,相关职能部门如何打通信息共享通道并保护数据安全,家庭辅导服务如何实现专业化与制度化,这些都是必须面对的现实挑战。制度的温度不能止步于条文之中,更应体现在公众的真实获得感与信任感之上。只有在规范性与服务性之间取得制度平衡,在数字治理与人文关怀之间形成功能张力,婚姻登记才能真正实现从“门槛管理”走向“体系支持”的制度跃升。这是新一轮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所在,也是法治现代化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2]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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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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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 王洪亮:《中德私法研究.22,夫妻财产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作者介绍

王辰辉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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