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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再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防范 更新日期: 2024-08-30 浏览:0


►作者:胡晨阳、李菊

前 言

近日,上海全市公安经侦部门结合市局“砺剑”专项行动,会同税务稽查部门共同开展“疾风1号”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40余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已先后侦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虚开犯罪案件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0余人,涉案金额10亿余元。

虚开发票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旨在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认定要件及常见手段,并从企业视角出发,进一步探讨企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防范,以期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上海典型案例虚开涉案7亿,40人被抓

近年来,在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犯罪机制牵引下,上海警方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的高压严打。上海本次的专项行动列出了三起典型案例

1、假借招聘、利用求职人信息注册60余家小规模空壳公司,向超3000家公司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职业虚开、虚开中介、“票农”被全链条打击;

2、宣传“低价税务筹划”“低成本发票咨询”“合理避税”服务,其实是利用150余家小规模纳税人空壳公司虚开,涉及12省区市的受票企业,涉案金额1亿余元,9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通过注册多家农村合作社,利用农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几乎是以“零成本”的方式对外虚开8000余万元。

从上海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不难看出,通过注册小规模纳税人空壳公司、滥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对外虚开的问题不容忽视。为服务企业纾困,国家出台了如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农产品等特定行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降低企业日常经营成本,然而这也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政策红利,实施虚开犯罪的手段。那么从企业的释疑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地防范企业经营中的虚开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常见情形和手段有哪些?法律后果和责任有哪些?企业该如何防范和建立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1.罪名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2024年3月20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对于“是否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一定争议空间,有观点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构成本罪,也有观点认为本罪以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且(或)国家税款损失结果为要件。

从两高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来看,明确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即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本罪需以具备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造成国家税款客观损失为前提。

从司法实践法院判例角度而言,笔者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关键词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8个刑事案例,法院倾向采纳“主观骗取税款目的+国家税款损失结果”为裁判标准。

如“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入库编号2020-18-1-286-001 ,(2021)冀刑再7号】,法院认为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05-1-146-001】中认为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再如“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入库编号2024-03-1-146-001,(2023)鲁16刑终5号】中,法院认为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实际交易行为交织,对此要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2024年3月20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定罪量刑如下:

三、识别虚开的常见犯罪情形及手段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实践中,虚开发票的常见手段包括

1、利用“富余”发票虚开。

一些正常经营企业在日常销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购买者不索取发票,导致企业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手头就有了“富余”发票。一些企业借此对外进行虚开,通过赚取开票费非法牟利。

2、设立专门的空壳“开票公司”,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

职业犯罪团伙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企业或收购已注册企业,以较低的开票费寻求到发票后,再收取较高的开票费对外虚开,从而赚取开票费差额进行非法营利。本次上海查处并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就是为牟取非法获利,以支付酬劳为饵,获取了求职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后,再利用这些身份信息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利用设立大量的无实际真实业务的空壳公司对外虚开,且这一批公司大都在短时间内开具了数百万的发票后随即关停,演变成了用于犯罪的工具。

3、职业“黄牛”分离票货实施虚开。

职业虚开中间人或业务员从实际购货者(不要发票的)手中聚集大量资金,打给下游买票者,下游买票者再将资金支付给销售货物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索取发票,货物则由中间人或者业务员交付给实际购货者,使得上游销售企业被虚开。

4、利用财政优惠政策虚开。

部分企业利用当地政府财政优惠政策对外虚开。例如本次上海抓获的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情形,农产品是虚开高发的领域。为鼓励农业发展,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销售发票虽然是普通发票,但具有抵扣功能,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税款的其他发票。

四、企业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解读

笔者通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库中公布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采取双罚制的典型案例,即“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罚原则”【入库编号2023-05-1-146-002】,法院认为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对于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虚开发票案件往往伴随着单位犯罪,厘清虚开的单位犯罪核心要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出于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即虚开发票的行为必须是经单位领导层集体决策或者是由其负责人根据其职权决定实施的。

第二,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即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不是以个人名义或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

第三,必须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虚开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谋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如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是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不构成单位犯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规定,以下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二,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五、企业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策略

1.加强企业内部自查

(1)发票管理是否得当。

企业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发票内容是否与业务一致。如果虚开发票金额较大,企业将面临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管理流程,确保每一张发票都有真实的经济活动作为基础。同时,加强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作废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票丢失或被盗用。

(2)项目成本是否合理。

企业可以自查成本组成内容,如生产成本、运营成本、劳务费用与目标成本以及市场信息是否匹配。如果成本构成明显不符合经营规模或行业一般标准,税务机关将向开票方进行确认,若开票方处理不当,企业会面临被认定虚开的风险。

(3)供应商是否正规。

如果合作的供应商涉嫌虚开,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将会存在未报验或后期作废处理的情况,这些都将导致他们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受票方,使得受票方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对于交易中的下游企业尤其是采购企业,应当加强对上游供应商以及日常中接受、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交易前应加强对供应商资信状况和业务流程的了解,妥善保存货物/服务交易真实性的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服务合同、货物运输单、付款凭证、货物自用或出售的资料、购销双方业务人员交易过程的沟通记录等)。严格考察供货单位,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考察,包括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等,确保其具备提供合法发票的资质。要求供货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验证其身份和资质的真实性。

2.强化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加强税务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虚开发票行为往往无法依靠一人完成,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甚至企业老板参与其中,企业如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一般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等)也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这个角度看,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更应当加强税务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3.规范贷款支付方式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避免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以便留下清晰的支付记录。在支付过程中,仔细核对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确保货款的准确支付。同时,加强对货款支付流程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进行虚开行为。

4.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认真审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发票上的各项信息,如开票单位、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发票的真伪,如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或APP等,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对于存在疑点的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请其协助查证。

5.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企业应主动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动态。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及时咨询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参与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结语

虚开发票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企业应严守虚开的法律红线,做好事先的风险防范,守好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法律底线。企业一旦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帮助,以避免虚开发票行为带来的更严重的刑事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

胡晨阳 律师

北京市京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京师全国企业内控与反舞弊研究中心主任,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京师上海律所管委会主任,上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拥有超过10年的刑事侦查工作经验,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执业律师经验。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和反舞弊调查、刑事辩护

李菊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京师上海律所企业内控与反舞弊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拥有多年企业投融资并购、企业合规、争议解决等实务经验,先后参与多起新三板上市、股权收购、业务合规等专项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企业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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