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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悦说合同|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其对原债务人有追偿权吗? 更新日期: 2024-08-30 浏览:0


声 明

1.本专栏文章,旨在普及《民法典》及交流学习之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仅供参考。

2.为简明扼要阐述问题,专栏文章会对所采案例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简化处理,以使重点突出,特此说明。

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其对原债务人有追偿权吗?

2024/8/27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甲向乙购买钢材,尚欠20万元货款,丙自愿加入上述债务,法院判决甲、丙支付乙货款2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清偿了全部债务。之后,丙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要求甲向其清偿该20万元货款,甲认为,双方之间并未约定追偿权,丙无权向其进行追偿。

本则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其对原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但对于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对于原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债务加入人不享有追偿权(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享有追偿权的除外);有的认为债务加入人享有追偿权;还有的认为债务加入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应根据其与债务人的基础关系确定。为明确法律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债务加入制度。本期,我们就具体聊聊该话题。

一、关于“债务加入”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同一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就是债务加入,具体内容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该规定,适用时需注意:

其一,对于债务加入,通常情形下对于债权人是有利的,但根据任何人有权拒绝获利原则,如债权人不同意“债务加入”,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予以拒绝。

其二,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并非一定与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认其愿意承担债务的范围。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债务,债务加入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其仅在5万元的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实务中,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是一个疑难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规定,对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限于篇幅,本期不作展开,我们会在后面专门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二、具体的追偿权规则

如前所述,《民法典》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对于原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理论和实务中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为统一裁判规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的追偿权规则为:

第一,当事人之间约定追偿权,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法院予以支持。这个比较好理解,原理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追偿权,债务加入人依据不当得利等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且该债务履行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对该追偿权,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追偿权,但债务加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加入人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法院不予支持。该内容规定的是排除追偿权规则行使的情形。这里所说的“债务加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谓“知道”,是指债务加入人知道其加入债务的行为会损害债务人利益,所谓“应当知道”,是指以理性的市场主体为标准,判断债务加入人知道其债务加入行为会损害债务人利益;所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举一个例子说明,比如长期的供应链关系中,债务加入势必会打乱供应链关系,并将会对债务人造成损害。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债务加入人不享有追偿权。

三、法律的具体适用

回到本案。

首先,认为丙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加入。甲欠乙20万元货款,丙自愿加入债务,且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债务加入,丙的行为成立债务加入。其次,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追偿权。甲和丙之间未约定追偿权。第三,丙履行债务的行为未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第四,丙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甲返还货款。法院认为,丙因债务加入而代甲垫付案涉货款,且未与甲约定追偿权,结合相关证据,本院据此认定丙已实际支付乙货款20万元。丙将案涉货款支付乙导致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甲因此获利但无法律根据,故丙起诉请求甲返还案涉货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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