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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应该如何维权? 更新日期: 2024-09-05 浏览: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曹藕花律师亲办的案件,这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欺诈性抚养纠纷。此案不仅揭示了婚姻关系中信任缺失问题,还触及了法律在保护人格权、维护家庭关系及确认亲子关系方面的核心要义,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案例简介

大刘方某在2012年相识相恋,2013年方某生育一子小刘,出生证明上载明父母为大刘与方某

2015年大刘与方某登记结婚,2020年大刘与方某第一次协议离婚,一周后双方又登记结婚,2021年大刘与方某再次协议离婚。

大刘与方某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婚生子小刘由男方抚养监护,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的抚养费用,女方可以随时探视;

3、某地房产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归还剩余贷款

4、双方无其他共同债务

大刘与方某第二次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

1、双方离婚,婚育一子小刘,由男方抚养监护女方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女方可随时探视儿子;

2、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

3、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偿还

现大刘起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小刘归方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2、方某赔偿其因抚养小刘产生的欺诈性抚养费177814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精神抚慰金8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方某承担

审理过程中,大刘表示之所以第一次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他所有,主要原因是方某出轨,与孩子由其个人抚养无直接关联,也不存在用房产抵扣抚养费的意思表示。

为此,大刘提供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前,方某承认自己存在出轨的情况并提到愿意“净身出户”,故房产归大刘所有,是方某因出轨行为对其的补偿。方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录音的时候二人已经分居,且当时是因为无力负担房贷才把房屋归大刘所有,其提到“净身出户”只是因为大刘说:知道小刘不是他的孩子,所以房子她也分不到。

对于方某的说法大刘表示否认,且方某对此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大刘另提供于第二次离婚后委托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意见为:排除1号检材所属人大刘与2号检材所属人小刘的亲子关系,对此方某确认小刘非大刘亲生子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小刘由方某抚养大刘无需支付抚养费。

2、方某返还大刘抚养费128988元及利息(以128988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方某向大刘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4、本案亲子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方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小刘系方某亲生子,与大刘排除亲子关系,故小刘应由方某抚养,大刘无需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方某在与大刘同居期间生育儿子小刘,此后协议离婚、复婚以及再次协议离婚,从出生证明显示父母的信息以及方某与大刘两次协议离婚过程的约定中均可以看出,小刘均作为二人亲生子,足以证明方某隐瞒大刘与小刘无亲子关系的事实,而大刘实际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方某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大刘要求方某返还抚养费并支付利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律师提醒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均应当坦诚相待,遵守忠诚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尤其是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双方的行为不仅关涉彼此,还关涉每一位家庭成员,包括子女和双方父母,甚至其他近亲属,因此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共同的职责。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配偶一方较大的精神痛苦,同时也有违风序良俗,并且可能对子女造成终身的影响。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如果不爱,请勿伤害。我们律师能做的,正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所说:“常常安慰,总是帮助,有时治愈”。而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我们还是多了一声叹息。

律师简介

曹藕花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专业方向

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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