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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自愿代为履行债务后 还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更新日期: 2024-01-19 浏览:113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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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某物流公司与老吴在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老吴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老吴结算,与物流公司无关。物流公司与老吴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老吴未及时向承运司机小孙结清运费,2020年11月,承运司机小孙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为防止对货主承担巨额的违约金,物流公司只好向承运司机小孙垫付了老吴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了老吴,老吴当时对此无异议。后,老吴仅向物流公司支付了6万元。物流公司向老吴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与老吴之间存在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在老吴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小孙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留置时,物流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老吴向承运司机履行老吴欠付司机的债务。物流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老吴的债权即转让给了物流公司,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支持物流公司请求老吴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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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通常而言,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的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其他人都无权介入该合同,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需求,特别是伴随着各种无名合同的产生,给原有的合同规则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亟需与时俱进,在法律规则上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合同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了部分涉他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受限于当时的市场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与市场环境的兼容性还不够高,在这两类合同中,第三人接受履行或代为履行的前提均是有合同约定;然而,对于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如何界定这种行为,《合同法》并未进行规定,可是在实践中,却常常会出现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的前述规定明显地不能用于解决此类纠纷,致使司法实务中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也极不统一,有的按照债务承担处理,有的按照赠与处理,有的按照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来处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

为了及时定分止争,《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其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各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承租人(民间俗称二房东)进行转租,在收取次承租人的房租后却不向出租人(民间俗称房东)缴纳租金,一旦出租人解除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将会影响到次承租人的租赁。在此前提下,次承租人大多会直接把租金交给出租人,以保护自己的租赁合同不被解除。《民法典》为此于第七百一十九条专门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对次承租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支持并进行规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也不难看出,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在第三人代履行后,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应作相应扣减;对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相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这种债权转让是法定的,不论合同有无约定,只要第三人在代履行后即自然取得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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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也就是说从遗嘱人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更不要将一次遗嘱录制成若干个片段。在录制过程中,若设备出现故障或因故需要暂定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在使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特写镜头及订立遗嘱时的全部环境场景的全景镜头都应有所体现,而且,要保证录音录像原始载体(源文件)的完整性,保证录音录像文件无修改编辑等操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多数录像设备多附带了美颜效果,立遗嘱人在选择录像遗嘱形式时如果开启美颜功能,可能影响立遗嘱人、见证人的脸部的原貌,进而影响遗嘱的效力,律师建议关闭其美颜功能。

此外,立录音录像遗嘱时,还应注意见证人的人数及其资格问题,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少于两人,则该录音录像遗嘱应被确定为无效;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是两人以上,但在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姓名和日期的见证人只有一人,那么这种遗嘱也应视为无效的遗嘱。在见证人资格问题上,还需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三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如果见证人属于三类人员之一,遗嘱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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