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京师律师谈平阳县毛某文拒不执行判决案
2024-08-22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