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破产撤销权之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情形的司法裁判规则
2024-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依据该法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诉请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2、债务人必须具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个别清偿不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司法实务中,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认定问题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