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文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1日
内容摘要: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主要为了解决当时医疗器械名称相对混乱、误导识别、存在夸张绝对用语等问题,为建立一套以“规则—术语—数据库”为架构的医疗器械命名体系,推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监管环节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有效识别,逐步推进、全面实现医疗器械通用名称是科学有效监管的有力保障。自2016年4月1日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规章拟定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