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文 号:2024年第24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27日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28日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增加广州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