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喻蕾、张帆、赵毅
间谍离我们的生活远吗?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日趋成熟,间谍活动早已不局限于传统方式,更多的是通过网络在中国境内建立代理人的形式,进行常规性网络攻击和常态化情报搜集。“线上+线下”全方位的攻击,令间谍活动的目标呈现多元化、组织与策反手段隐蔽化、执法部门追根溯源困难化。间谍如同恶魔一般将触角正悄然地伸向各个行业、角落、群体,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反间谍斗争形势严峻复杂。
为筑牢国家安全防线,倡导反间谍普法教育与法治宣传,增强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本文梳理反间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并谈谈如何开展反间谍防范工作。
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现有30部法律重点规范各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内容,构成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其中反间谍相关的法律法规有11部: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的《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部委发布的《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列举了间谍行为表现形式,并结合间谍的具体行为涉及数据传输、网络安全、国家秘密保护等诸多概念、行为规范、管理决策、执法监督及相关责任。特别指出,《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针对修订前的《反间谍法》(2014年版)为基础制定的,对于重点概念的阐述和列举至今可继续沿用,反间谍行为认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安全机关。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也可以参考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件或动态来结合理解。
反间谍的认识
一、什么是间谍?
根据百度非官方词条搜集,间谍是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而为其服务的本国公民,是被派遣或收买来从事刺探机密、情报或进行侦查活动的人员。间谍的类型有三种,分别是主动加入、策反加入和被动加入,主动加入是指掌握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或渠道,主动寻找相关间谍组织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而加入;策反加入是指被间谍组织以高额报酬或“民族认同”等手段拉拢策反而加入;被动加入是指受到间谍组织的威胁恐吓、敲诈陷害等手段被迫加入。
二、法律上的间谍行为有哪些?
《反间谍法》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间谍组织代理人】《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家安全机关确认。
【资助】《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资助是指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是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二是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勾结】《实施细则》第七条,勾结是指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二是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三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案例】
1.伪装成技术专家的外国间谍彼得,以高额报酬诱惑在我国某军工科研院所下属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的陈某,陈某凭借工作的便利和权限窃取了大量涉密文件,当陈某想要收手,彼得以此前提供的情报为把柄,要挟他继续提供涉密情报,多年以来共窃取涉密文件5500多份,最终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陈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梁成运从联合国任秘书开始,受美国环境影响而勾结美国间谍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十几年间,伪装成爱国华侨,收集了大量经济、军事、文化,甚至是政治领域的情报,还派大量的间谍深入我国境内,以工作人员为幌子窃取相关的情报内容。最终梁成运被以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
3.大连务工的赵某在网上找到一份兼职,主要为规划设计师叶某拍摄城市风景照片。最开始被安排拍摄港口、造船厂周边,后要求赵某拍摄港口中停泊军舰进行维护的照片,称进入该领域工作后提供情报还能获得更多的报酬。赵某在此过程中受到国家安全普法宣传教育而主动自首,鉴于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适度扩大相关主体窃密的对象范围,新增了投靠行为,将主动积极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写入法条。常见的情形为间谍组织代理人通过收买等手段,让保密单位的成员或国家公职人员投靠。
【案例】
1.黄某为某省直机关工程师,在赴境外留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认识一名做咨询服务的男子,被告知可以提供信息获得报酬,长达十七年间主动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文件私自带回家中。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拷入优盘,伺机出境,与境外间谍人员进行秘密交接。黄某夫妻俩共接受情报经费49000美元和30余万元人民币、养老金100万元人民币。最终黄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配偶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这是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近年成功破获的最有影响力的间谍案,2002年5月,曾在成都涉密单位工作的黄宇主动联系境外的间谍组织,希望能和间谍组织交易换取利益。数年间黄宇向境外机构泄露了至少15万份机密资料,先后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得了70余万美元。最终黄宇被法院以间谍罪判处死刑,并且没收全部财产。妻子唐某和姐夫也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和三年有期徒刑。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新增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纳入保护。有利于社会公众判断行为性质、评估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案例】央视方面披露了一家挂着咨询公司外衣的境内间谍企业,企业名字叫凯盛融英。该公司充当“中介”,以利诱方式诱惑国内各敏感领域的专家,透露隐秘消息。公司然后将这些秘密卖给境外机构,赚取美金。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网络成为间谍活动的新空间和主战场之一,“成本小、收益大”“无差别、全天候”的特点,使网络间谍行为成为间谍组织等对我实施窃密、破坏行动的重要途径,故恶魔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既在天边,又在眼前。
【案例】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常见的网络攻击手段为“钓鱼”邮件,攻击者通常会伪造发件人地址和邮箱账号,诱使目标用户点击恶意链接或下载恶意文件,窃取用户凭证和数据资料等敏感信息,甚至入侵控制相关终端设备。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案例】境外间谍情报组织以高额报酬聘请行业咨询专家之名,与我境内数十名航空公司人员建立“合作”,为其提供目标群体的个人信息与航班信息。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增加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扩大了间谍行为对象的范畴。
三、间谍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奖励
(一)行政责任:
《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三)反间谍奖励:
1.《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2.《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违法线索查证结果、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举报发挥作用情况等,综合评估确定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以发放奖金方式进行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
(1)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下奖励;
(2)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奖励;
(3)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奖励;
(4)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
四、香港国安条例
多年来美西方国家干预香港事务,以香港作为国际间谍的聚集地破坏国家主权,同时反中乱港分子的反华活动十分猖獗,为维护国家主权与香港地区社会稳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又称“香港国安条例”)正式将间谍罪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中,该法已于2024年3月23日生效,至此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使命完成,标志着香港国安宪制责任取得重大进展,在香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实践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有力地保障了香港居民福祉和权益。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国安条例》第4部第2部分,详细列举了与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与刑事处罚:一是如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通过进入、接近或毗邻禁地取得的对境外势力有直接或间接用处的任何资料,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0年。二是如任何人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而该人意图危害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三是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法辩解下进入禁地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年。
安全防范
一、反间谍的主管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反间谍案件的侦察、反间谍情报的搜集以及提起批捕与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
二、哪些行为属于可疑行为?
任何涉及可能存在间谍风险隐患的情形,都可能是间谍行为,笔者列举了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重点防范单位内网与信息系统先后多次越权登录、数据外传、被攻击而无法正常登录等异常网络行为;
(二)出境、出差或旅游时,陌生人对你主动热情并施以恩惠,希望你提供一些重要信息;
(三)向外界或目标群体发布征集重要数据、文件以获得高额报酬的广告或邮件;
(四)以组织或协会名义邀请加入,发现有窃取国家秘密行为交易的可能;
(五)发现有人与外国组织或陌生人来往后,经营或经济状况在短期内突然好转;
(六)发现行踪可疑,定期或不定期与特定人员见面的情形。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可疑行为的举报渠道
据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来源发布,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据国家安全部微信公号公布,举报途径有以下:
(一)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
(二)登录http://www.12339.gov.cn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
(三)通过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
若存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党风廉政等问题,可通过国家安全机关监督举报平台监督举报:
1.监督举报专用信箱100091信箱—091分箱;
2.监督举报专用电话400—040—5198专线。
四、安全防范作用
(一)主体责任的法律规定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增强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3.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4.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5.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6.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二)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
对于单位组织,需要重视和加强对涉密事项、重点场所和涉密载体的安全防范管理,及时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对于纸质的秘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具体人员,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制、收发、传递和销毁;对于网络设施、信息系统,设置专业的防范网络窃密的防火墙,对于涉密的信息不得擅自进行传输。
对于个人,应牢固树立保密安全意识,对网络数据传输提高警惕。要加强了解与识别网络攻击手段,在工作生活中要注意甄别虚假信息,对于无法确定来源、疑似仿冒、索要账号密码等可疑邮件,不要轻易点击或打开其中的附件、链接,避免进入恶意链接或下载恶意文件。对于重要资料需要具有较高安全性的设备用于保存,并定期更新登录密码和认证门槛,从源头上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以上部分资料整理自国家安全机关官方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人民日报、法治日报等。)
作者介绍
喻蕾律师
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第四支部委员
知识产权师、交易并购师、基金从业、证券从业
业务领域:公司股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版权方向)
致力于用通俗生动的表达方式来提升办案质量,秉承“耐心、细心、用心”的办事原则,注重案件效率、效果,曾代理股东间权益纠纷系列诉讼案件、成都某国有企业商事合同纠纷、担任某创新软件开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张帆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委会理事
京师律所(全国)合同法专委会理事
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
京师成都律所业务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京师阿联酋分所(筹)业务负责人
FIDIC认证咨询专家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协会全球青工委大使
ACCA国际特许会计师高级商业会计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师会员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会员
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商委会联合认证RCEP培训师资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
张帆律师有10余年企业运营、投融资经验,金融、法学双学士,美国加州申请执业律师 (通过执业道德考试),英国申请执业律师 (通过SQE1),擅长涉外纠纷、国际贸易、商事谈判、财会税法、民行刑综合纠纷及RCEP培训与应用,可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赵毅律师
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第二支部委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律双背景,擅长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