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对网络电商和直播带货中的专利侵权行为如何确认侵权对象
2023-12-20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一项日常消费的手段。通过网络提供商品的商家,除了部分电商平台自营店铺(如京东直营、苏宁直营等)自身直接面向消费者售卖商品外,还有海量的网络商家是利用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自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对于此类网络商家,表面上电商平台只为商家提供信息发布、商品展示等网络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售卖商品,也不参与商家的经营,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货管理。还有一类是商家通过请第三方有网络影响力的人进行网络直播带货,带货人虽然不是作为销售商家,但其起到了商品推广、推荐作用。
作为专利权人,对于网络商家销售商品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向侵权商家主张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对于为网络商家提供网络服务的电商服务平台及直播带货的推广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在起诉网络商家追责时,是否需要将电商服务平台和直播带货人一并列入被告,要根据电商平台的服务性质以及带货人的合作模式来确定。
电商平台的服务,归纳起来,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是自营服务,即由电商自行向消费者提供线上的商品,并以快递方式送达消费者,由消费者直接向电商支付费用;第二种为联营服务,表现为平台根据与第三方的线上协议,从第三方销售商品中获得利益分成;第三种为仅提供在线销售平台,即电商本身不参与销售,仅为第三方提供销售信息的发布、支付、物流等服务;第四是混合服务,电商服务平台与销售者提供了多种类型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