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鹏程律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集团化是企业通过新设、合并、兼并、划转等途径等方式,组成新的更大的企业群体,形成新的规模优势的过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可以进一步实现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试做以下探讨。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现状
根据《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会员名录》记载,截至2023年2月,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了担保或再担保集团,并以股权或业务纽带,与本省市级及区县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其中多家集团获得AAA主体信用评级,公司资产、业绩总额稳步提高,合作机构、覆盖范围大幅扩展,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本省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发展优势
(一)提升经营战略意识,增强全局把控能力
为实现普惠金融的市场定位,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责,集团化可以整合区域资源,优化结构配置,做到在更高层面制定战略方针与发展规划,协调各成员公司以完成个体无法实现的经营目标和政策任务。
(二)提高资信评级,增进议价能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等方式,改善整体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资信等级,如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成立于2005年,截至2023年已连续8年被评为AAA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更有利于获得更高谈判地位,取得更强议价能力,进而改善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等问题。
(三)优化投资组合,深化抗风险能力
鉴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仅保持微利状态运行,盈利风险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集团化可以调动不同子公司资源,优化不同担保产品组合,实现对冲管理,稳固企业基本盘,深化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便于集中管理,利于降本增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既可以整合需求降低成本,如统一采购、统一人力资源调配、统一后勤保障等,又可以通过更有竞争力的产值、纳税额及其他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贡献,更好地获得政策及资源的支持。
三企业集团设立方式
(一)注册登记企业集团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该“集团”系指多个法人组建的联合体,而非独立法人,而该规定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6号公告废止,现已无法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二)成立集团控股公司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未有“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即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总公司。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模式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自身积累逐步对外扩张,纵向新设或并购控股新公司进而形成大型担保集团;二是以政策或合同为纽带,是在横向联合的基础上,将已有的担保机构整合起来形成担保集团。相较之下,横向联合整合行业内现有担保机构模式集团化速度更快,且不需要大量新设公司,更有效提高了市场集中度,现阶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化多采用此种模式。
在横向联合方式中,可以以政府为主导,组建包括财政、审计、司法、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内的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区域选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的龙头企业作为集团公司,整合区域内现有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如将区域内担保机构经审计后作为出资入股集团公司为分公司,以总、分公司构架模式实现集团化;或由集团公司出资并购区域内担保机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模式实现集团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回归本源、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职的导向越来越鲜明,更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提高影响力,通过成立现代普惠金融服务集团,以集团的影响力为小微企业、三农等产业提供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集团也会在将来的发展中更加突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使命,彰显国企担当。
作者简介
钱鹏程律师,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参与多家国有公司、大型企业并购及体系维护,并为银行及保险公司提供全流程不良资产出资服务。代理过大量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极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合规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