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场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相互发问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维,还要求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同时涉及到语言表达的艺术与策略的谈判博弈技巧。一个好的发问,不仅能协助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甚至可以达到让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自认的效果。鉴于此,笔者根据自身的经历,来简单谈一谈律师在工伤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发问技巧。
一、何为“律师发问”
律师发问,是指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庭审过程中,行使民诉法第12条规定的辩论权的一种方式。律师发问通常发生在庭审阶段,特别是法庭调查环节,庭审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是理清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律师在庭审时,要把握好发问的时机,充分利用发问的机会,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律师发问”的法律规定
律师发问并非法律用语,而是一种执业技能术语。但律师发问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体现颇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律师发问的权利来源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行使民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如何体现律师发问的呢?
民诉法第142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经法庭允许,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民诉解释第123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专家辅助人发问。旧证据规则第55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新证据规则第68条第一款亦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的规定)。第60条第一款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证实的,在征得法庭的同意后,可以进行发问。
2.“律师发问”的类型
通过对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得出律师发问有两种类型:
一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发问,由于对前述人员的发问均是围绕证据材料展开的,那么可以称作是“质证发问”。
二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发问,此类发问基本是为了明确案件事实,或要求对方当事人做进一步说明,那么可以称作是“调查发问”。
但不论是“质证发问”还是“调查发问”,律师都需要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之后,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发问。同时,发问并不是简单的提出问题即可,而是具有一定的技巧。
二、如何进行“律师发问”
对于诉讼律师而言,法庭就是战场,也是体现律师价值的核心所在。律师发问作为律师向法庭还原客观事实、表达代理思路的重要手段,是每一个诉讼律师都应当掌握技能。掌握庭审中的说话技巧,不仅能提高庭审效率,更能在法官心中树立你专业、理性的形象,为最终的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1.提问要直接、明确。律师发问切忌长篇大论,一次发问只问一个问题。简单、明确的问题既有利于法庭记录,也能最大程度地让证人理解。若是在发问时,反复陈述已经查明或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这会给法官造成一个“证人什么都不知道,全是听律师在说”的印象,最终导致证人证言不被采纳。
2.提问要以封闭式提问为主。即是或不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有或没有等形式的问题。若是采用开放式问题,难免会出现语无重点、事无巨细、答非所问等情况进而影响对案件关键事实的查明。
3.封闭式提问的好处在于答案唯一,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有利于法庭获得较为客观的证人证言,避免证人过于主观的陈述。
三、“律师发问”实录
笔者在办理工伤案件的过程中,都会利用律师发问的机会来阐述己方观点。下面,笔者将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律师发问”在实务中的运用。
案情简述:
笔者曾办理过一工伤案件,作为原告(受伤者)的代理律师,起诉被告(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被告为了躲避用工责任,没签劳动合同,没有考勤,同时申请了许多证人出庭。这些证人有其他法人家人、员工等。笔者利用发问的机会,反驳了相关证人证言,法院也基本上采纳了笔者的质证意见。
法庭发问实录:
A.针对其他管理人的发问(待证事实:原告有违约行为)
问:你们公司有几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没有。
问:你前面回答被告问题,原告不是你公司员工且工作具有随意性,为什么仍为其购买商业险?
答:来干活的都买了保险。
问:证人以你前面证明,原告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为什么还为其提供宿舍?
答:沉默,方便员工作息。
律师质证:
鉴于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已进入诉讼程序,因此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依据,但其作出不利与被告的证据依旧能够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B.针对员工的发问(待证事实:管理模式、工资发放形式一致)
问:你刚刚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问你在公司的职务?
答:保洁。
问:那你的工资发放形式?
答:微信转账。
问:你上班打卡?
答:不用。
问:你与公司有劳动合同?
答:无。
律师质证:
证人的证言印证了与原告一样的客观事实。原因有二:首先,证人与原告在公司存在相同的管理与被管理模式,经济依附性;其次,证人一开始证明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其职务身份不符合。
四、结 语
律师发问作为诉讼律师在执业活动的一项技巧,应当建立在规则与事实的基础之上,律师掌握发问技巧并充分运用的前提是对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对事实的详细了解。而质证不仅仅是对证据的逐项审查,更是通过细致入微的逻辑分析,揭示证据的不足与矛盾。愿每一位走进法庭的人,都能以专业为盾,以理性为矛,成功解决法律纠纷,迈向胜诉的终点。
律师介绍
宁皓琳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擅长工伤案件,产品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