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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困境 更新日期: 2025-06-30 浏览:0

一、引 言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赋予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日益复杂,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起源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习惯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该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其目的在于弥补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不足,防止债务人消极对待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在各自的民法典中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二)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正式建立。

在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在吸收原有司法解释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范围、法律效果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三、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理论基础

(一)债权的相对性突破

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务人可能通过消极不作为或与第三人合谋等方式,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使债权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及于第三人,以保障债权的实现。这种突破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量,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符合现代民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断强化的趋势。

(二)责任财产保全理论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可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通过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确保责任财产的稳定,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保全措施,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债权的合法性要求债权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同时,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即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内容明确。此外,债权已届清偿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间要件,只有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

在(2019)粤01民终5951号案例中,广州中院的判决意见明确,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不以债权人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及强制执行为前提,但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仍是必要条件。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核心要件。一般而言,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可认定为怠于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并非绝对。

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1201号鲁某鱼、陈某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若债务人陈述如实,在不掌握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未必符合自身利益考量,再结合债务人持续与相对人协商对账的事实,虽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也难以认定构成“怠于行使权利”。这表明法院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非单纯以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为唯一标准。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表现为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债权而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无法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判断是否造成损害,通常以债务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为标准。如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即使其怠于行使债权,也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与债务人的身份密切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确保所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方式

(一)诉讼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在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向法院提供证明其具备代位权行使要件的证据。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需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以及该怠于行使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法院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二)代位权诉讼的审理与执行

1.审理:在代位权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多个债权人就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首先起诉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权,法院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次债务人的履行份额。但如果某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已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则其他债权人不能就法院已判决的部分再次对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2.执行:当法院判决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进入执行程序。次债务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次债务人拒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次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次债务人的财产等,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六、债权人代位权实现面临的困境

(一)债权人举证困难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自己造成损害等要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详细信息。例如,债权人可能无法确切知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具体数额、履行期限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主观故意等情况。此外,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或特殊约定,债权人也很难掌握。这些信息获取的困难导致债权人在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大,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1.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可能会对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各种抗辩。例如,债务人可能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其已经积极行使了债权,只是尚未实现。此外,债务人还可能以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进行抗辩,如主张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数额不准确等。这些抗辩理由会增加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难度,使诉讼过程更加复杂。

2.次债务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同样会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提出抗辩。次债务人可能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为由,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例如,次债务人可能主张其已经向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其负有其他债务,应当进行抵销。次债务人还可能对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债权人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与不明确性

尽管我国《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存在模糊性和不明确性。例如,对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虽然司法解释将其具体化为“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例外情况,导致判断标准不够清晰。此外,对于债权人代位权与其他债权保障制度(如撤销权)的衔接与协调问题,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这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实现。

七、结 论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面临着举证困难、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抗辩以及法律规定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不断丰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

作者简介

张 依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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