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法律依据梳理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核心法律依据,确立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司法解释的细化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解释中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产生收益的归属争议,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经营管理等行为导致个人财产投资增值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如,对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财产形式的界定需求。
二、常见夫妻共同财产类型解析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此类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较为常见和基础的部分。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涵盖了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因工作获得的固定或非固定收入。奖金则是基于工作表现、单位效益等发放的额外奖励,如年终奖、项目奖金等。
劳务报酬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提供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报酬,例如一方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取得的收入、自由职业者的劳务收入等。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上述收入,均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生产、经营收益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店铺的营业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利润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独经营企业,企业在婚姻期间的盈利部分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形式更为多样,投资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基金的收益,投资房产后出租获得的租金收入等。若一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票,股票上涨抛售获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投资行为主要由一方实施,但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况,且另一方对家庭事务的付出间接支持了投资行为,所以投资收益应归夫妻共有。
(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若遗嘱明确表示遗产仅由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合同写明财产只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该财产则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与赠与人的意愿,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与第三人的处分权。
三、特殊财产的归属认定争议与解决
(一)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属存在较大争议。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理论上,若增值是纯粹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在此过程中未融入夫妻共同的经营管理等行为。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房产进行了装修、扩建等投入人力物力的行为,使房产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增值的原因、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来判断增值部分的归属。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奖金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专业技能、突出贡献等获得的个人荣誉奖金、奖牌等,其归属也存在争议。从财产性质看,这类奖金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对个人特定成就的奖励。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另一方的付出也间接支持了获奖者取得成就。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确具有特定人身属性、表彰个人特殊贡献且奖金金额与个人荣誉紧密关联的,倾向于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奖金性质更偏向于工作报酬性质,与工作成果挂钩且在婚姻期间持续获得,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离婚时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无论是在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还是分配份额上,都不应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性别平等的尊重与保障,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财产关系中地位平等。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考虑到在多数家庭中,女方在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等方面付出较多,且在社会经济地位上总体相对弱势,同时子女的成长需要稳定的物质保障。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房产分配上,如果子女跟随女方生活,且女方没有其他住房,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产判给女方,或在财产分配比例上给予女方适当倾斜。在财产价值评估时,对于与子女生活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子女的教育基金、居住房屋等,也会充分考虑子女和女方的实际需求,保障其生活质量不因离婚财产分割而大幅下降。例如,张某与李某离婚,育有一子跟随李某生活,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将房产判给李某,并适当多分存款给李某,以保障李某和孩子的居住与生活需求。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当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照顾。这是对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对过错行为的惩戒。过错方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身心伤害,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倾斜,有助于弥补其损失。在财产分配比例上,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比过错方更多的财产份额。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全面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与非经济贡献。经济贡献如工资收入、经营收益等,非经济贡献如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子女等。对于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照顾子女老人,从而间接支持另一方事业发展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清算夫妻经济利益时,还需考虑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维持、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因素。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一)实物分割
对于可分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采用实物分割的方法。如夫妻共同拥有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若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物分配。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沙发、一台电视等家具家电,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沙发归一方,电视归另一方;若协商不成,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与双方需求,判决实物分割方案,确保双方对分割后的财产能够正常使用,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
(二)变价分割
当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物,或分割后会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时,可将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共同拥有一辆汽车,若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大幅降低汽车的价值,此时可将汽车出售,双方按照约定比例或法院判决比例分配售车款。对于一些难以分割的企业财产、共同投资的大型设备等,也常采用变价分割方式。通过公开拍卖、市场转让等合法途径将财产变现,再对价款进行公平合理分割,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
(三)作价补偿
对于一方愿意取得某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不愿意取得的情况,取得财产的一方应按照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一方希望继续居住使用该房产,另一方同意放弃房产所有权,那么取得房产的一方需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比例的补偿款。在企业股权分割中,若一方拥有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且希望继续持有股权,另一方不参与企业经营且愿意放弃股权,持有股权一方应按照股权价值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合理。
六、结 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是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对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准确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合理运用分割原则与方法,能够在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简介
张 依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