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如何认定债务人破产前无偿转让应收款的性质?
2023-10-09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应收账款。2018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其告知该笔债权已转让给丙公司。2018年1月17日,乙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与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同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上述10万元款项。
2019年3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查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甲因未履行多起生效判决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管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其已收取的10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丙公司拒绝返还,理由为:案涉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时间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本案不符合撤销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