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野外河道游泳溺亡,管理人需要赔偿吗?
2025-05-01
2021年7月8日下午,陆大哥、邱大姐的儿子陆小杰(十一周岁)随同村的朋友、同学共五人,来到位于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春潢大桥下的白塔河,在河床上游泳,陆小杰不幸溺水死亡。因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陆大哥、邱大姐遂将余江区水利局起诉至人民法院,两原告认为,被告余江区水利局作为该河段的主管单位,疏于监管、防护,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两原告儿子陆小杰溺亡,被告的行为与两原告儿子陆小杰在河床内溺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陆小杰溺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