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执转破”解决执行难的作用与探讨分析
2023-09-14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执破衔接”概念首次被提出。①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正式设立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制度(即“执转破”制度),对其中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内容进行了规定。②简单地说,“执转破”即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打通了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之间的通道,对解决大量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以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结案方式的执行积压案件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对清退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