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出罪路径
2023-08-21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并没有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论上通常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视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方式,称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2003年10月,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我国于同年12月签署了该公约,2005 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该公约。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在2009年2月28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参考《联合国反腐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在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设了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