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临头要共担
2023-08-07
原告梁小姐和被告祁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8年1月初,原告被检查出血小板低,股骨头坏死等严重疾病。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原告家人带原告去上海等地就医,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原告先后在淮安、上海、苏州等地住院治疗,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原告家人为原告治疗花费医疗费、药费及车费等共计5.4万余元。原告及家人多次上门找被告要钱治疗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就原告医疗费承担问题产生抚养费纠纷。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花费大额医疗费用,给生活带来一定困难,被告应当对该费用予以相应的承担,遂在判决中酌定被告祁先生承担自2019年5月起产生医疗费、药费及交通费用5.4万余元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