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妆的法定基础
嫁妆本质上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在法律框架下,赠与行为的生效及财产归属,与赠与的时间、是否有明确约定等因素紧密相连。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嫁妆性质的认定提供了核心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约定优先原则,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若夫妻双方对嫁妆的归属有明确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依据此约定对嫁妆进行定性与分割。
(一)婚前赠与的嫁妆
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首饰等各类财产,通常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婚前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其目的是为女儿婚前生活提供保障或助力其开启新的婚姻生活,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积累无关。依据《民法典》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赠与的嫁妆
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情况则相对复杂。如果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嫁妆是赠与女儿个人的,那么无论嫁妆是何种形式,都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这种明确表示可以通过书面赠与合同、赠与声明,或者在有见证人的场合下明确的口头表示等方式体现。若女方父母在女儿婚后赠与一套房产,并签订书面合同注明仅赠与女儿一人,该房产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女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对象,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该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相互扶持,财产往来频繁,婚后接受的赠与若无特别指向,通常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二、常见几种类型的嫁妆性质认定与分割
(一)日常家用产品
冰箱、彩电、家具等日常家用产品作为嫁妆时,其性质认定主要看购买时间。若在婚前购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因为此时这些物品是女方家庭为女儿婚前生活准备,是女方婚前财产的一部分。如女方父母在女儿婚前购买了一套家具作为嫁妆,离婚时这套家具归女方所有。若婚后购买,且女方父母未明确赠与对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后购买的家用产品通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都从中受益,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在分割时,若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贡献、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不动产、车辆等重大财产
1.不动产
婚前购买:女方父母在婚前全款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女儿名下,该房产毫无疑问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因为从出资到登记都明确指向女方个人,体现了女方家庭对女儿个人的财产赠与。若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乙女婚前,其父母出资30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乙女名下,婚后乙女和丈夫共同还贷50万元。离婚时,首先确定房屋归乙女所有,对于共同还贷的50万元及对应增值部分,乙女需给予丈夫相应补偿。增值部分的计算通常依据房屋购买时的价格、离婚时的市场价格以及还贷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婚后购买:女方父母婚后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这是考虑到房产价值较大,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通常有将房产单独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若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若出资比例较大,且有证据表明父母有赠与女儿个人的倾向,可能认定为女儿个人财产;若出资比例较小,且无法明确赠与意思,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2.车辆
车辆作为嫁妆时,与房产类似。婚前女方父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车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车辆,若女方父母明确赠与女儿个人,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未明确赠与对象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戒指、项链等个人专属性较强的物件
戒指、项链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私人物件作为嫁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这些物品通常是为女方个人使用而赠与,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较弱,且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举个例子来说,女方父母在女儿结婚时赠与的祖传项链,离婚时该项链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偶尔接触或保管过该项链,也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四)大额保单等特殊性嫁妆
近几年,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其离婚时的归属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女方父母作为投保人,女儿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女儿或女方父母,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等权益通常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保单的资金来源于女方父母,且保险合同的主要权益指向女方个人。
三、嫁妆分割的特殊情形及法律实践
(一)嫁妆与彩礼的关联性及分割时造成的影响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嫁妆与彩礼的情况会相互影响财产分割 。在实践中,陪嫁物品的价值往往与男方支付的彩礼价值相挂钩 。如果陪嫁物品的价值未超过彩礼数额,且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况下,女方要求返还全部陪嫁物品的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例如,男方支付彩礼20万元,女方陪嫁物品价值15万元,离婚时彩礼因不符合返还条件不予返还,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全部陪嫁物品,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财产往来的整体情况,认为陪嫁物品价值低于彩礼,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陪嫁物品有共同使用等情况,对女方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另外,如果嫁妆是用彩礼购置的,且购置时间在婚前,嫁妆仍归女方所有。
(二)嫁妆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使用、混同如何分割
若嫁妆在婚后被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投资,并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在离婚时就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 。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度适当分割处理。
四、总结
女方嫁妆的性质认定与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赠与时间、是否有明确约定、嫁妆类型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使用和混同等多方面因素。夫妻双方在处理嫁妆相关问题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如有必要,可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嫁妆的归属,以避免在离婚时因嫁妆分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嫁妆进行合理的定性与分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 依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